駐馬店一女出租車司機楊某某于2014年3月4日凌晨3時許,到確山縣公安局報警稱:在自己的出租車上遭到犯罪嫌疑人強奸。該局經審查于當日立案。經DNA比對,犯罪嫌疑人將張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抓獲歸案,10月20日張某某因涉嫌強奸罪被拘留,確山縣人民檢察院11月25日批準逮捕。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1971年2月3日出生,初中畢業在家務農,1992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確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999年2月又因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被駐馬店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2012年出獄。
2014年3月4日零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在駐馬店市火車站廣場搭乘出租車女司機楊某某駕駛的一輛紅色雪佛蘭賽歐轎車到確山縣。
凌晨1時許,張某某指引楊某某駕駛轎車來到確山縣某村北側的300米處京廣鐵路西側的土路上,后張某某將轎車鑰匙拔掉裝進自己的口袋,楊某某為了要回車鑰匙脫身,不敢激怒張某某并與其聊天。聊天期間張某某稱其要殺人并掐楊某某脖子強吻楊某某,后在該車的后座上被張某某強奸。楊某某因害怕會被張某某殺掉不敢反抗。
張某某讓楊某某保證不要報警,在楊某某的再三保證下,張某某才將該車開到確山縣盤龍鎮南環城路香山一品小區建筑工地附近逃離,后楊某某報警求助。
綜上,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涉嫌強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確山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通訊員 高運洪 陳靜云)
(掌上駐馬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