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文靜 實習生 馬子涵)昨日,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鄭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賃住房暫行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承租者,可享受子女就近入學權利,并可在辦理落戶、公積金提取、衛生計生、社會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務方面享受優惠措施。

  有效利用安置住房 用作租賃住房

  “安置住房”是指已列入我市大棚戶區改造計劃,滿足居民自住需求以外的待建、在建或已建成的安置住房房源。《暫行辦法》自5月18日實施,有效期為兩年。

  按照《暫行辦法》,安置住房的籌集方式可分為:回購、長期回租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所籌集的房源應相對集中。采取長期回租方式籌集的安置住房,其租賃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低于5年。鼓勵房屋租賃企業與項目所在地鄉鎮 (辦)、村委簽訂安置住房運營管理戰略合作協議,引導和組織村民以房屋產權或使用權作價入股方式成立安置住房項目運營管理公司,探索市場化運作新模式。

  各縣 (市、區)、開發區籌集的安置住房,可由國有房屋租賃平臺公司統一對外租賃并管理,也可與社會上信譽好、實力強的專業化房屋租賃企業進行合作,交由其進行統一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符合條件承租者

  可享優惠措施

  按照規定,籌集的安置住房須納入全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可根據需要優先面向公租房貨幣化保障對象和新進人才等群體進行租賃。

  經鄭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或線下服務站點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登記備案的承租人,將享受辦理承租方落戶、公積金提取、衛生計生、子女義務教育、社會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務優惠措施。

  對于備受關注的子女入學問題,《暫行辦法》明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租賃住房的,可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和戶籍證明材料,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享有子女相對就近入學的義務教育服務。

  承租方落戶服務方面,承租人為非本市戶籍且租賃住房的,可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依市戶籍且租賃住房,符合鄭州市落戶條件的,可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到所在轄區戶籍部門辦理集體戶口落戶手續。

  公積金提取服務方面,在鄭工作,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在取得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后,本人及配偶的提取總額不得高于租房時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的50%;在房屋租賃期內,承租方在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時,可按年度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賃費用,提取的額度按照公積金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衛生計生服務方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租賃住房的,可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由承擔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社會保障服務方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租賃住房的,可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納入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享有就業失業登記服務和政府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真正實現“應保盡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