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杞縣交警

  2018年8月29日22時30分許,杞縣交警大隊事故股民警接110指揮中心指令,在杞縣鄭通路中段有兩輛兩輪電動車相撞。事故股民警迅速出警趕至現場,兩位駕駛人已被被120救護車拉走救治,兩輛兩輪電動車均已損壞。經民警現場勘查和調查詢問,得知當事人一方叫索某某(男,杞縣城關鎮人,身份證號:41022119XXXXXX0237),另一方叫周某(男,杞縣城關鎮人,身份證號:41022119XXXXXX0217)。索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沿鄭通路由南向北行駛準備回家,但未按規定靠道路右側行駛,直接走到了路中間的雙黃線上;周某駕駛兩輪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準備出去買煙,同樣未按交規靠右行駛,靠路中間黃線行駛。夜晚天黑視線不好,兩人都在路中間匆匆行駛,直到兩車直接迎面相撞才發現對面的人。

  事故責任認定:索某某和周某兩人駕車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三十五條,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杞縣交警大隊提示:駕駛人應時刻提醒自己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別人的安全負責也是對自己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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