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5日晚,舞陽縣交警大隊各中隊執勤民警根據大隊安排部署在轄區內開展酒駕查處行動,20時47分許,一男子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舞陽縣侯集鎮侯蘇路自南向北迎面向民警駛來。這么明顯的交通違法立即被民警攔下,并示意該男子靠路邊停車接受檢查,民警剛一靠近他,一股濃烈的酒氣撲面而來,民警隨即利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駕駛員進行檢測。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無號牌兩輪摩托車駕駛員史俊某體內酒精含量142mg/100ml。

  后經舞陽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5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當史俊某得知自己已經達到醉駕標準,將面臨刑事處罰時,滿臉的悔意,稱“明知酒后不能開車,我還是抱僥幸心理一意孤行,這下不光是丟人了”。

  據史俊某交代,自己當天晚上從侯集街上拉完弦子后,一個人便找了個飯店吃飯,在吃飯過程中喝了幾兩白酒,吃完飯后,自持酒量較大,認為喝了幾兩白酒對其駕車不足為慮,便將安全和法律法規拋之腦后,于是便酒后、無證駕駛著無號牌的兩輪摩托車返回家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史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5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舞陽縣交警大隊依法對史俊某立案偵查,并予以刑事拘留。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史俊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處200元罰款;對史俊某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處200元罰款。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