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李瑋/文圖

  我們經常說,每一位交通參與者的交通行為,都有可能給其他人帶來影響。如果你在出行途中,因為自己的交通行為引發了交通事故,但是卻沒有直接與人或物發生接觸與碰撞,會不會承擔責任呢?12月21日,鄭州交警對這個事情進行了解讀!

  12月8日9時許,陳某(男)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上街區登封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時代廣場附近時突然左轉彎,致使后方同向行駛的史某(女)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為了躲避轉彎車輛,猛剎車急打方向,車輛失控摔倒,造成史某輕微傷,衣服擦破。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陳某一直強調他駕車拐彎時并沒有與史某發生碰撞,是史某自己摔倒的,跟他沒關系,史某自己造成的損失應該她自己承擔。但是在交警查看道路監控視頻后,卻依然判定陳某承擔主要責任。

  民警表示:該事故中陳某行駛中突然左轉彎,造成后方駕駛電動車的史某躲閃不及,猛剎車急打方向,摔倒受傷,雖說雙方并未發生接觸,但事故的發生卻是由于陳某截頭猛拐,造成后方車輛躲閃不急。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雖說史某駕駛非機動車沒有遵守靠右通行的原則。但史某的違法行為卻不是誘發該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在此次事故中,陳某承擔主要責任,史某承擔次要責任。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包括:

  1、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車輛;

  2、交通事故發生在道路上;

  3、從交通事故責任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看,是過錯或意外;

  4、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5、過錯或意外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此,從法律規定看,并沒有強調認定交通事故必須以接觸為前提條件。違停、亂用遠光燈、該讓行沒有讓行等等,這些違法行為,一旦成為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不管車輛有沒有發生接觸,都將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的發生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一起事故的出現,很可能改變一個人、一個家庭的命運。作為交通參與者,我們在路上通行的時候,一定要規范自己的行為,文明守法出行,這樣才能保證自己的安全,同時避免給其他人帶來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