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平安中牟

  使用手機微信軟件群聊功能,與群友相互交流,已成為人們日常社交的常態。大家都應該知道,網絡并非法外之地,“言論自由”并不等同于“情緒宣泄自由”,本質上還是屬于公共空間。如若在網絡空間不負責地任性發布詆毀他人的言論,輕則承擔民事責任,重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1月6日,中牟縣公安局姚家派出所查處一起網絡誹謗案,涉嫌誹謗罪的胡某被中牟公安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2019年1月6日下午,中牟縣公安局姚家派出所接到一名吳姓女子報警稱:有人在微信群里捏造事實,公然誹謗辱罵她,已經嚴重影響到其生活。接到報警后,民警根據微信群內聊天記錄迅速展開調查,發現一名胡姓女子為泄私憤,惡意捏造“吳某與其丈夫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在多個微信群中散布二人照片,造成吳某名譽受損。經民警調查取證,證實胡某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中牟縣公安局姚家派出所依法將胡某傳喚至派出所內接受調查。

  經訊問:胡某,女,現年25歲,中牟縣雁鳴湖鎮人。胡某對其在多個微信群中誹謗吳某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胡某已被中牟縣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警方提醒: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請廣大網友理性發言,對肆意歪曲事實、惡意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法律速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刑法》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