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潢川一男子因酒駕被依法暫扣駕駛證后,仍心懷僥幸駕車出行,又被緝查布控系統逮個正著。

  2018年01月9日11時00分,信陽潢川交警大隊城關中隊接到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預警:豫SU93**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所有人駕駛證異常(暫扣),由城區躍進路自東向西行駛。接到指令后,城關中隊執勤人員立即布控,在西關銅馬路口處將該車成功攔截。經核查:該車駕駛員吳某(男,44歲,河南省潢川縣人,駕駛證準駕車型:C1),其駕駛證于2018年9月7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潢川交警大隊暫扣,吳某屬于駕駛證被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民警遂對其開具公安交通管理411526-30092347號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吳某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記6分罰款1000元的處罰。

  信陽交警提示: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或者被吊銷后,嚴禁駕駛機動車,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