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撞警車
一位坐牢
一位喪命
酒駕之痛
你真的能承受嗎?
……
沖卡、撞警車
1月15日,新野交警大隊在上港鄉果園路口開展酒駕違法整治行動。20點15分左右,一輛白色四輪電動車在發現前方有卡點檢查酒駕后,企圖倒車躲避檢查,民警發現了這一情況后,立即駕駛警車進行攔截。誰知,該男子看到后方警車后,并沒有減速,而是快速倒車,遂與警車發生了劇烈碰撞,造成車內主駕駛室的輔警頭胸、胳膊受傷、警車嚴重受損。

隨后民警將電動車駕駛人控制,駕駛人馬某華,男,新野上港鄉人。該男子經呼吸式酒精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28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目前,因涉嫌妨害公務已移交新野縣公安局,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時隔兩年,再次醉駕被拘
兩年前,內鄉縣的牛某因醉駕交通肇事被內鄉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出獄后,牛某沒有吸取教訓,繼續酒駕上路,沒想到再次被交警查獲。

1月14日,內鄉縣交警大隊七里坪中隊駕駛警車在Y007線巡邏。12時44分,民警巡邏至余關鎮子育路段時,發現一輛電動三輪車見到執勤民警后,欲奪路逃跑,被民警攔下后,發現該駕駛人滿臉通紅,說話語無倫次,還高聲嚷道:“我騎的是電動車,你們憑什么查我?”邊說邊欲離開現場,被前方民警再次攔下。
經查,早在2017年9月,牛某曾因醉酒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出獄后,牛某聽信電動車經銷商的忽悠,認為電動三輪車是非機動車,不用掛牌、辦證、買保險,于是繼續酒駕,沒想到這次在偏僻的鄉道被交警查獲。
經鑒定,牛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達到機動車技術標準,屬于機動車。牛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279.84mg/100ml,超出醉酒駕駛標準的3倍之多。
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牛某再次被依法刑事拘留。
酒駕追尾,賠上性命還全責

1月5日21時35分,鄭某飲酒后駕駛豫R271**號小型汽車,自南向北行駛至唐河縣迎賓大道與上海大道交叉口南時,與劉某駕駛冀T66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鄭某某受傷,鄭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1月6日死亡。經檢測,事發時鄭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56.52mg/100ml,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唐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認定:鄭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其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酒駕的成本到底有多高?
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蜀黍來幫你算筆賬~
條件: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不含)
直接成本 =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駛]
條件: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
直接成本 =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
直接成本 =處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
直接成本 =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醉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直接成本 =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禁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