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濟源男子路邊臨時停車被電動車追尾 車主是否需要擔責?
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崔峰/文圖 萌友晉鋒
(配圖與文中內容無關)車輛停路邊,遭后車追尾,這本來就夠倒霉的,沒想到對方還要索賠。
事情發(fā)生在2018年12月21日,當日下午16時20分許,濟源男子張強駕車行駛途中,發(fā)現(xiàn)車窗玻璃影響視線,想清洗下玻璃,但發(fā)現(xiàn)車上玻璃水用完。
于是,張強就把車臨時停在了道路最外側的路邊非機動車道內,并開啟雙閃,下車從后備箱中取玻璃水添加。沒多久,王芳駕駛電動車載乘車人李莉路過,直接就從后方一頭撞上。
事故因此造成張強和電動車駕駛人王芳受傷,兩車損壞。經(jīng)交警事后認定,當事人張強、王芳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
為什么停的車被撞了,還要賠別人錢?
1月18日,感到委屈的張強找到記者,傾訴了自己的遭遇。他告訴記者,雖然王芳在案件中被判了同等責任,但王芳家人堅持讓自己賠償王芳的醫(yī)療費。
濟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四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2018年12月21日16時20分許,張強(男,20歲)駕駛車牌號為豫U*****的小型客車,沿濟源市西二環(huán)由南向北行駛至西關橋路段時,將車輛停放在道路東側非機動車道內,與王芳(女,15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后載人李莉由南向北行駛時,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張強和王芳受傷,兩車損壞。
當事人張強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二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之規(guī)定;
當事人王芳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一款第二項:“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之規(guī)定。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60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當事人張強、王芳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騎電動車上路是一種違法行為
針對上述問題,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采訪了河南濤聲律師事務所律師景紅偉。
“本起交通事故看似簡單,但責任劃分很容易引起爭議。”景紅偉律師認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在劃分責任時,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過調查后,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具體到本次事故責任劃分,他表示,首先,張強、王芳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二款和第72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均存在違法行為。
其次,未滿16歲的王芳騎電動車上路這一違法行為,引發(fā)交通事故理所當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駕駛人臨時停車 “借道”需謹慎
張強將車輛停放在道路東側非機動車道內,實質上是一種“借道”行為,其應預料到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chǎn)生沖突,其有義務主動防止沖突的發(fā)生,卻因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事故發(fā)生。
最后,兩人的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所以,公安交管部門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做出的責任認定是正確的。
在此,景紅偉律師同時提醒市民,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騎電動車上路是一種違法行為,如引發(fā)交通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應當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的危害性,禁止未滿法定年齡的子女駕駛電動車。
此外,機動車駕駛員應按規(guī)定的通行路線行駛,在借道時,有保證安全的義務,有主動防止沖突發(fā)生的義務。
(文中案件人物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