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5日,延津交警大隊227省道中隊民警在延津東屯鎮查獲一名“酒司機”,經查該司機曾醉駕被處罰,如今再次飲酒駕駛被民警查獲。

  當日下午,延津交警大隊執勤民警開展平安守護酒駕查處專項行動,在東屯鎮街里對一輛車牌號為豫GE8**1的黑色小型轎車例行檢查時,當駕駛人竇某搖下車窗后,民警聞到一股酒味,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竇某每血液乙醇含量為21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將竇某帶至交警部門進一步詢問。

  后經查詢,2013年7月,竇某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受到刑事處罰,機動車駕駛證也已被交警部門依法吊銷。但該駕駛員仍不知悔改,心存僥幸,竟再次飲酒駕駛。

  最終,交警部門依法對竇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兩項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飲酒駕駛解讀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屬飲酒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