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因處罰不當被起訴 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大象新聞記者 李光遠 龔雪

  閆某明因糾紛造成他人受傷,被行政處罰。因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其將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以下簡稱平橋公安分局)訴至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1年10月13日,平橋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被告平橋公安分局對原告閆某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量罰不當,顯失公正,適用程序違法,違反“一事不再罰”的處罰原則,判決撤銷被告平橋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后,被告平橋公安分局不服判決,上訴至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經信陽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糾紛致他人受傷 原告被行政處罰

  經平橋區法院查明,2021年4月16日下午,在信陽市平橋區蘭店辦事處丁莊村周莊組,胡某廣請閆某明用旋耕機幫其耕地,閆某運因與胡某廣土地界線有糾紛,閆某運讓閆某明把兩家的地埂取直,但胡某廣不同意。閆某運就讓閆某明停車并把旋耕機的鑰匙拔下,后來在胡某廣的勸說下,閆某運將鑰匙歸還給閆某明。在閆某運繼續讓閆某明將地埂取直,閆某明未予理睬的情況下,閆某運直接爬上正在工作的旋耕機上搶拔鑰匙,閆某明朝閆某運拔鑰匙的手部蹬了一下,造成閆某運左手腕表皮受傷。

  接到報警后,平橋公安分局及時出警,于4月17日立案。經過對當事人及現場證人的調查取證,平橋公安分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于5月9日對閆某明作出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因閆某運不服提行政復議,平橋公安分局于5月26日自行改正裁決,又對閆某明作出拘留十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原告因不服處罰訴至法院,平橋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閆某明因不服平橋公安分局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遂向信陽市平橋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平橋區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9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最終,平橋區法院認為,被告平橋公安分局對原告閆某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量罰不當,顯失公正,適用程序違法,違反“一事不再罰”的處罰原則,依法判決:撤銷被告平橋公安分局作出的信平公(蘭)行罰決字(20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告不服判決上訴 信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上訴人平橋公安分局因被上訴人閆某明訴其治安處罰行政爭議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2021)豫1503行初***號行政判決,遂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信陽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查明,信陽市中院認為,上訴人平橋公安分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2022年2月16日,信陽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