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昨天,省高院發布8起典型行政案件,涉及拆遷、政府信息公開、環境保護等行政執法領域。我們透過一組“民勝官敗”的案例和法官的解讀,來認識這些判決有哪些現實意義。□東方今報記者 沈春梅 通訊員 孫志平 楊巍

  案件一:

  產權調換方式不明確

  區政府輸官司

  2012年,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政府啟動了長江鑫苑棚戶區改造項目,王春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因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睢陽區政府對王春生做出了房屋補償決定。補償決定給出了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其中,產權調換方式中,按照商丘市睢陽區政府的有關決定,王春生可以在確定的安置地點和安置原則范圍內選擇安置房屋,拆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裝修、附屬物補償款等按照相關規定結算。王春生認為,這樣的補償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請求法院依法撤銷。

  商丘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產權調換方式中,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等均不明確,不符合法律規定,判決撤銷該份房屋補償決定。

  案件二:

  未經法定程序強拆

  鎮政府被判賠償

  2011年9月29日,焦作武陟縣縣委成立“清理整治寧郭鎮郭村違法占地行動領導小組”。次日,原武陟縣寧郭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鏟車,對李小青的養雞場實施了強制拆除。

  李小青認為,武陟縣人民政府組織400多人,在沒有任何生效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未經法定程序,非法拆遷,給她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狀告武陟縣人民政府和寧郭鎮人民政府,索賠各項損失共計35萬多元。焦作市中院審理后認為,李小青對其養雞場的財產擁有正當的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其遭受的損失有權得到賠償。

  原武陟縣寧郭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鏟車,對李小青的養雞場實施的強行拆除行為違法,雖然武陟縣多個部門參與了強拆,但組織、實施強拆的主體是原武陟縣寧郭鎮人民政府(后調整為焦作新區寧郭鎮人民政府),判決焦作新區寧郭鎮人民政府賠償李小青經濟損失19.9萬元。

  典型意義:

  “在當前各地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不能公平補償的問題最為突出。”省高院行政庭庭長宋爐安認為,王春生一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法院判決鮮明地指出了房屋補償決定所確定的產權調換方式存在的問題,彰顯了司法對被征收人的權利保護,對房屋的公平補償應當成為人民法院監督行政機關房屋征收工作的重點。“未經法定程序拆除當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為違法,組織、實施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宋爐安介紹,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非經法定程序并具有正當的法律和事實依據,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機關也不能侵犯。

  在李小青一案中,行政機關拆除公民的養雞場未經法定程序,既無法律依據,也無事實依據,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追究。

  案件三:

  說好讓補充材料

  為啥拒收?

  張冬亮是開封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村民。2013年7月2日,張冬亮等人向開封市金明區政府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對金明區西郊鄉野廠、瞿家寨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的相關信息。

  金明區政府收到申請后,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了《金明區政府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并郵寄給相關申請人。《告知書》中載明,申請的第四項、第五項,因涉及村民利益,需要申請人提供該村村委會出具的是否本村村民的證明,“請你們在收到本告知書后向我區補正相關證明,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那么,問題來了:張冬亮等人于2013年7月20日向金明區政府郵寄了補正材料,但金明區政府卻拒收了。

  開封市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金明區政府拒收材料,逾期不予答復,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判決金明區政府對張冬亮等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典型意義: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充分肯定了公民對政府工作的知情權,除法定的保密事項外,政府工作一律對公眾公開。對公民的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及時答復。現實中,一些行政機關習慣于舊的工作模式,不愿意讓群眾知道行政機關的工作情況,對信息公開不積極。本案中,政府拒收補充材料,逾期不予答復,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法院的判決有力地監督了政府行為,為公民的知情權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