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多在春節中秋
宋獻潮在任河南省南陽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副處長、代理支部書記及南陽市房地產測繪隊隊長期間,受賄29次涉案金額16.6萬元,竟有26次發生在春節和中秋節期間。
其辯護人在一審庭審期間辯稱,涉案金額的大部分系逢年過節期間的禮節性拜訪和人情往來,沒有具體的請托事項,不應計入受賄數額。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該辯解理由不成立,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內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宋獻潮的受賄次數為29次,指控其利用先后負責轄區內房地產預售登記、合同備案、房地產測繪工作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索取房地產公司相關人員賄賂共計現金6萬元,消費卡、購物卡(券)10.6萬元。
“每次受賄的數額并不大,大部分為2000元,多者5000元,時間跨度為農歷2009年春節前至案發前的2014年8月。”辦案檢察官舉例說,2012年春節前、2012年中秋節前、2013年春節前、2013年中秋節前,宋獻潮在其辦公室分別收受南陽萬事達房地產開發公司業務經理馮某送的購物卡各2000元,共計購物卡8000元。
2009年春節前,2009年中秋節前、2010年春節前,宋獻潮在其辦公室分別收受南陽港島房地產開發公司副總經理徐某送的購物卡各2000元,共計購物卡6000元。
2009年中秋節前、2010年中秋節前,宋獻潮在其辦公室分別收受南陽明倫房地產開發公司副總經理楊某送的購物卡各2000元,于2014年八九月份,以讓南陽明倫房地產開發公司員工喬某為其報銷個人開支的形式,索取賄賂5000元,共計購物卡4000元,現金5000元。
2009年中秋節前、2010年春節前、2010年中秋節前,宋獻潮在其辦公室分別收受南陽三川置業集團員工蔣某送的購物卡各2000元,共計購物卡6000元。
2009年春節前、2009年中秋節前、2010年春節前、2010年中秋節前、2011年春節前、2012年春節前,宋獻潮在其辦公室分別收受南陽三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員工孫某送的購物卡各1000元,共計購物卡6000元。
2009年中秋節前、2010年春節前、2010年中秋節前,在其辦公室分別收受南陽萬家園房地產公司員工李某送的購物卡各2000元,共計購物卡6000元。
2009年春節前、2010年春節前、2012年的一天,宋獻潮在其辦公室分別收受河南宇信房地產開發公司副總經理張某送的現金各5000元,共計現金1.5萬元。
“我們趁著過節給他送購物卡是想提前建立關系,到辦事的時候好讓他幫忙說話,快點辦理。”一些送禮者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