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十:開封市文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規取得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資金問題。2名人員被問責。

  開封市文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河南汴京農村商業銀行貸款的3000萬元項目流動資金屬于房地產開發行業貸款,但未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的優惠政策,該公司2010年至2014年期間也未在開封市承建任何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河南汴京農村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溫莎莎統計失誤,誤將此筆貸款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項目進行了統計報送。

  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相關部門給予河南汴京農村商業銀行信貸員溫莎莎警告處分并調離工作崗位,給予河南汴京農村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部總經理邢際峰記過處分并在全行通報。

  問題十一:信陽工業城珍珠路街道辦事處套取保障房資金問題。7名官員被問責。

  2014年4月,信陽工業城珍珠路辦事處弄虛作假,未經征地拆遷居民簽字確認,虛報居民補償款和公共設施款83.86萬元,并挪用230萬元保障房專項資金用于其他項目建設。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相關部門給予信陽工業城管委會副處級干部盧世偉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信陽工業城管委會副主任李超美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信陽工業城管委會副主任杜衛國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信陽工業城珍珠路辦事處主任徐宏行政撤職處分,給予信陽工業城珍珠路辦事處副主任程方斌行政撤職處分,給予信陽工業城財政局局長王弢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信陽工業城財政支付核算中心主任劉洋行政記大過處分。

  問題十二:信陽市光山縣紫水辦事處違規挪用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問題。5名官員被問責。

  2014年8月,信陽市光山縣紫水辦事處從廉租房建設專項資金專戶支出46.61萬元,其中3.75萬元用于支付辦事處廉租房建設辦公經費,42.86萬元用于支付失地農民社保費用。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相關部門給予光山縣副縣級干部詹軍誡勉談話處理,給予光山縣紫水辦事處主任王冰行政警告處分,給予光山縣財政局副局長張從群行政警告處分,給予光山縣紫水辦事處副科級干部李文忠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光山縣紫水街道辦事處財政所所長夏宗文行政記大過處分。

  問題十三:焦作市沁陽市挪用保障房租金收入問題。4名官員被問責。

  焦作市沁陽市第一中學收取的教師公寓公租房租金83.21萬元和收取的學生住宿、學費等其他費用一起上繳財政非稅收入專戶,沁陽市財政將該筆資金作為本市教育經費投入全額返還一中,并未用于保障性住房項目。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相關部門給予沁陽市第一中學總務處副主任柴擁軍記過處分,給予沁陽市第一中學校長劉高升警告處分,給予沁陽市房產管理中心副主任黃昆警告處分,給予沁陽市房管中心主任祁建軍誡勉談話處理。

  問題十四:南陽市內鄉縣國營內鄉萬溝林場挪用林業危改資金問題。2名官員被問責。

  南陽市內鄉縣國營內鄉萬溝林場存在違規從其危舊房改造項目專戶列支4萬元給現場質量技術監督員發放工資問題。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相關部門給予內鄉縣寶天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孫小波(副處級)誡勉談話處理,給予內鄉縣寶天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紀檢組長宋君安黨內警告處分。

  問題十五:周口市川匯區華耀城辦事處違規使用棚戶區改造資金問題。3名官員被問責。

  周口市川匯區華耀城辦事處在拆遷過程中,未能按規定及時將川匯區城市建設管理局撥付的國家建設征地補償公益金上繳川匯區財政局非稅收入賬戶,而是以臨時借支形式從指揮部賬戶撥付的公益金中支付辦公費用。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相關部門給予周口市川匯區華耀城辦事處主任王學廉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周口市川匯區華耀城辦事處財政所負責人馬超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周口市川匯區華耀城辦事處黨工委書記李廣肅誡勉談話并責令寫出深刻檢查。

  問題十六:新鄉市公共租賃住房建成5543套3509套未分配問題。30名官員被問責。

  2015年8月末,新鄉市公共租賃住房建成5543套,由于小區基礎設施不完善,達不到入住條件,以及原定向使用公租房企業倒閉,分配方案未及時調整等原因,其中3509套尚未分配。新鄉市相關部門在執行上級決策部署、落實公租房分配工作中,不積極主動履行職責,措施不力,導致63.3%的公共租賃住房未能及時分配,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相關部門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15人黨政紀處分,其中給予新鄉市保障房服務中心副書記崔增利記過處分、保障房服務中心綜合科科長樊霞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給予衛濱區城建局局長董國棟、紅旗區城鄉建設局局長孫成新、高新區房管局原局長牛昆(現任區城建局局長)、經開區建設局原局長宋哲(現任局總工程師)、鳳泉區城鄉建設委主任馮世民行政記過處分,給予輝縣市房產管理中心主任王金貴、衛濱區城建局副局長梁謹、紅旗區城鄉建設局保障科科長王遠、高新區房管局住房保障科科長張孫龍、經開區建設局副局長王輝、鳳泉區城建委副主任張愛信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鳳泉區城建委開發科科長申占旗、輝縣市房產管理中心住房保障科科長王衛華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新鄉市房管局副局長畢永剛,衛濱區人大黨組成員侯青蘭(副縣級)、紅旗區新東區管委會副主任牛軍道(副縣級)、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齊振田、經開區管委會副主任張占國、鳳泉區政府副區長王振鋒行政記過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新鄉市房管局局長聶玉國,衛濱區政府區長馮利霞、紅旗區政府區長鄭援越、高新區管委會主任王學勝、經開區管委會主任劉思江、鳳泉區政府區長高煒、輝縣市政府市長張星吉進行誡勉談話。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新鄉市政府原副市長劉森(現任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新鄉市政府副市長劉尚進誡勉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