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洗腳票、大貨車過路費也報 家人臺灣游也報

  五年間,朱耀輝報銷的“發票”,有的來自日常消費,有的通過秘書收集而來。而且,在報銷過程中,曾被登封市衛生局財務人員發現,“其中有假發票、大貨車過路費、洗腳票和外地發票”。

  2011年至2014年,朱耀輝在任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要求登封市衛生局為他報銷發票,共計109442元。登封市衛生局局長景某乙證明,他在任時,朱耀輝一共在衛生局報銷過四次發票,總共報銷了八萬多塊錢。

  “前兩次是我到朱耀輝辦公室匯報工作時,他給了我一些發票,讓在衛生局報銷,5萬多元。我把票給衛生局財務科的科長劉某甲,說是領導的票,后來兩次我讓給朱耀輝報的票做個記號。”景某乙說。

  其間,劉某甲曾多次跟景某乙說,朱耀輝給的票中有假發票、洗腳票等沒辦法報銷。不過,景某乙還是指示劉某甲“給領導的票報了”。

  2013年至2014年,朱耀輝拿到登封市少林武僧文武學校的7萬元發票無法報銷,由該校校長個人墊付。2013年7月份,朱耀輝讓登封市少林武僧文武學校校長安排他的家人到臺灣旅游,共花費43300元。在文武學校報銷的票據中,這些花銷是在日常的消費中,如購買物品、請親戚朋友吃飯等產生的票據。

  [判決]一審判10年零6個月 二審改判4年

  2015年10月12日,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朱耀輝犯受賄罪,非法所得贓款49.3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

  判決作出后,原公訴機關滎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抗訴意見是判決量刑不當,因法律發生變化,需依法對量刑作出調整。

  朱耀輝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朱耀輝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朱耀輝構成自首,不屬于索賄,用于公務支出的費用應當核減,朱耀輝與登封市少林武僧文武學校校長之間屬于人情往來不屬于犯罪,原判量刑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