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映象網-東方今報
二審時,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朱耀輝利用其擔任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便利,以強行要求下屬單位為其報銷發票的方式,索取他人財物,共計493355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關于朱耀輝構成自首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在朱耀輝被檢察機關第一次詢問之前,原登封市教育體育局局長李某甲已經向鄭州市紀委舉報朱耀輝強行讓其單位報銷發票,且該舉報線索已經查證屬實,依法不能認定被告人朱耀輝構成自首。
關于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判量刑適當。但因法律發生變化,需依法對量刑作出調整。
今年6月13日,鄭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滎陽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朱耀輝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項,即被告人朱耀輝犯受賄罪,非法所得贓款493355元依法予以追繳;改判朱耀輝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