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映象網訊(記者 王韶卿)為做好今冬明春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確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交警總隊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和河南省公安廳黨委的部署要求,在全省組織開展“百日安全行動”,排查事故隱患,從嚴查處各種嚴重交通違法,曝光典型案事例,全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據了解,行動以來,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違法、治隱患,各項工作穩步推進。嚴查各類嚴重交通違法。在全省深入開展查緝酒駕醉駕統一行動的基礎上,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斷強化重點時段、重點區域、重點車輛、重點違法的管控,共查處酒駕醉駕5953起,農村面包車超員違法4.2萬余起,以及闖紅燈、逆向行駛等9類重點違法18萬余起,確保了全省交通安全形勢平穩。

深入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隱患。通過新聞媒體曝光580余處重點隱患突出路段,全省大型公路客車、大型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重型貨車、重型掛車報廢率均達到99%以上,消除治理了大量安全隱患。
為進一步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依法文明出行,督促相關部門和企業消除交通安全隱患,交警總隊再次排查、梳理了6起交通事故案例、6起嚴重交通違法,以及10家高風險運輸企業和20處安全隱患路段,希望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向全省發出“平安出行、文明出行,共同營造良好通行環境”的倡議。
下一步,全省公安交警系統將全面加強各項事故預防措施的貫徹落實,做到交警上路、警車巡邏、警笛響亮、警燈閃爍,決戰一百天,為2018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收好官,為2019年起好步、開好局。
[六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12月24日3時31分,張某良駕駛豫Q22526號貨車由西往東行駛時與一輛兩輪電動車發生相撞事故,致1人死亡。當日,駐馬店交警啟動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及責任追究程序,2018年2月2日對豫Q22526號貨車所屬的西平縣正遠運輸有限公司安全員李某,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2018年2月9日李某被取保候審。
案例二:
2018年1月16日18時54分,丁某峰駕駛皖L58433貨車沿汝南縣張樓至金鋪公路由西往東行駛至金鋪鎮衛生醫院西100米處發生交通事故,致2名行人死亡、車輛損壞。2018年1月22日經汝南縣交警大隊調查認定:丁某峰負事故全部責任。2018年1月16日,汝南交警啟動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及責任追究程序,2018年1月30日對皖L58433貨車所屬的碭山縣順康運輸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王某華、安全員徐某堂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2018年2月5日兩人被取保候審。
案例三:
2017年8月22日13時40分許,王某合駕駛豫LE5519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LC985掛沿平桐路自北向南行駛到石廟村路段時,與自西向東行駛由楊某珍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致楊某珍、周某梅遭碾軋當場死亡。王某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6日經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谷某成,男,漢族,為豫LE551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LC985號掛車實際的車主和管理者,現被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檢察院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案例四:
2018年09月23日04時50分許,劉某紅駕駛豫QB7979號車,沿219省道由南往北行駛至永定219省道52KM100M莽張鎮莽潘路口北30米處時,將由東向西步行人孟某蘭撞倒,孟某蘭倒于路中,后孟某蘭被由北往南行駛的李某生駕駛的魯PA8020、魯PLV41掛號車碾壓,李某生駕駛車輛逃逸。孟某蘭當場死亡。2018年10月18日,經信陽市羅山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紅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隨即對豫QB7979號車掛靠的駐馬店市瑞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進行深度調查,發現該公司GPS監控系統沒有專人值守,且對超速和疲勞駕駛行為未能及時提醒,使安全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2018年11月29日,駐馬店市瑞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法人郭某蘭,被采取強制措施,現取保候審。2018年11月28日,聊程市齊進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李某,被采取強制措施,現取保候審。
案例五:
2017年6月14日18時34分,在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310國道蘆花崗轉盤向西100米,趙某強駕駛牌照青A73437重型罐式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處,與劉某海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碰撞,造成劉某海當場死亡。經調查,開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隊認定趙某強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海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在此事故調查中發現趙某強駕駛證、危險品從業資格證系偽造,變造,趙某強車輛所屬企業青海越豪物流有限公司在審查趙某強駕駛證、危險品從業資格證時存在重大過失,企業在趙某強工作中沒有正常監管,沒有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開封交警依法對青海越豪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巴某功重大責任事故案立案偵查。2月27日,巴某功被刑事拘留;該公司安全員巴某敏,于3月28日被刑事拘留。
案例六:
2018年3月14日9時01分許,付某朋駕駛豫EA9J56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滑縣產業集聚區泰山路自南向北行駛,與沿湘江路自東向西行駛的袁某令駕駛豫E89588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豫EA9J56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張某鳳、趙某紅、鄭某俊3人當場死亡,豫E89588中型普通客車乘坐人王璐瑤經搶救無效于當日12時40分死亡,豫EA9J56號小型普通客車司機付某朋、豫E89588中型普通客車乘坐人張某奇、尹某晴等人受傷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付某朋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采取刑事措施,現羈押于滑縣看守所。
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縣產業集聚區管委會黨工委委員周某、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巫某、縣交警大隊新城中隊隊長吳某朋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縣通達公司董事長楊某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縣通達公司副總經理陳某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給予撤職處分。由縣通達公司依據公司相關規定對公司農村班線經理楊某、監控中心主任韓某晨進行處理,與豫E89588中型普通客運車輛駕駛人袁某令解除承租合同并予以辭退。
[六起交通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七:
2018年11月29日16:46,開封市祥符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巡邏二中隊秦國光隊長帶隊在轄區仇樓鎮開展巡邏,在仇樓鎮至崔砦村公路處檢查發現一黃色無牌校車,該車核載34人實載44人,駕駛人李某海是“無證”駕駛無牌校車提供校車服務,且超員20%以上。該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駕駛人李明海予以罰款11400元的處罰,并追究祥符區仇樓鎮晨輝幼兒園相關責任。
案例八:
2018年11月29日7時,平頂山汝州交警大隊民警執勤巡邏至經過朝陽路與城垣路交叉口時,一輛白色眾泰車停在直行道內,駕駛人狀態異常。經檢查,執勤民警發現該車駕駛人李某某有酒駕嫌疑,經檢測該駕駛人酒精含量為184mg/100ml,對其抽血化驗并送檢結果顯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3.6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九:
2018年12月04日16時,馬某某駕駛豫D9***7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魯山縣北環路發生交通事故,接警后迅速趕往現場,發現當事人馬某某有酒駕嫌疑,將其依法傳喚至魯山縣交警大隊進一步調查,并帶至醫院抽血送檢。后經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6.51mg/100ml。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十:
2018年11月22日零時,王某某駕駛豫D233XX的小型轎車沿平頂山市新華區湛北路由西向東行駛到迎賓路左轉時,撞上湛北路橋上的護欄,被執勤民警查獲,后經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0.94mg/100ml,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十一:
2018年12月10日16時許,河南省范縣白衣閣鄉十八里鋪村村民劉某曾駕駛一輛號牌為豫J648**的小型面包車超載接送學生,其行駛至白衣閣鄉十八里鋪村雙語幼兒園向南300米處,被范縣公安局白衣閣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后移交范縣交警大隊案件中隊處理。經查詢該車為非營運面包車,且未辦理校車標牌,無營運資質,屬于“黑校車”。該車核載7人,實載23名幼兒、1名隨車老師和1名駕駛人,存有嚴重超員違法行為。范縣交警大隊依法對駕駛人罰款并拘留,案件進一步審理中。
案例十二:
2018年12月13日16時30分,澠池交警大隊四中隊在黃花路口執勤時發現一嫌疑車輛,民警立即對該車輛進行攔停,在盤查過程中該車司機以車輛未載貨物系空車為由,態度惡劣,拒絕接受民警檢查。檢查中,民警發現該駕駛證上字體異常,疑似偽造,經上網核查,發現該出示梁某的A2駕駛證及身份證系偽造,該真名為蘇某,持C1駕駛證。澠池交警對該駕駛人處以扣12分,罰款1500元的處罰。目前,蘇某因涉嫌偽造證件被移交陳村派出所接受進一步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