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家事不和憤而放火 危及公眾依法擔責

  來源:新縣法院

  7月20日,河南信陽市新縣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號“新縣法院”刊文稱,從兒媳處得知兒子與他人約會后,徐某在兒子住處縱火,法院以放火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詳情:

  近期,我院(新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因家庭糾紛憤而點火,火勢失控蔓延,將部分財物燒毀,并危及整個樓層的安全,行為人最終以放火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發現兒媳汪某在家中欲尋短見,就上前攔住追問為何。兒媳婦說丈夫李某又去約會其他女人了,她不想活了。徐某聽后就拉著兒媳一起去找兒子李某。徐某來到李某和林某租住的一處樓頂后,發現兒子和林某正在出租屋內睡覺,就非常生氣,讓他們出來,但是二人就是不出來,也不開門。徐某就順手拿起一根竹竿將臥室防盜窗玻璃敲碎,讓二人出來,結果二人還是不出來。徐某氣急后將臥室窗簾扯出,掏出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其點燃,以逼迫二人出來。隨著窗簾著火化為火油,將窗簾下堆放的衣物引燃,火勢迅速蔓延,將室內窗套、空調、床頭柜等燒毀。徐某眼見火勢越來越大,自己不能控制,慌忙叫兒媳汪某打110報警電話求助,林某也隨即撥打119報警,消防大隊官兵迅速出警趕至現場后才將室內明火徹底撲滅。因徐某放火,火勢蔓延,危及周圍房屋,引發該樓層其他住戶恐慌逃離,并造成現場財物損毀價值三千余元。

  我院經開庭審理認定,被告人徐某因家庭瑣事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關于放火罪的規定。被告人在放火后因火勢蔓延不能控制而讓兒媳報警求助而本人在原地等待直到民警前來處理,沒有逃避處罰,可視為自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考慮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及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等情節,經評估其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徐某以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徐某稱,因不懂法,一時氣憤沖動造成惡果,自愿認罪認罰,服判息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我國刑法第二編第二章危害公安全罪中第一條就規定了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危險物質)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放火等是刑法規定的重罪。因放火將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放火罪,如故意放火并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更是構成故意犯罪無疑。

  所以,行為人不懂法、不知罪不能成為逃避刑事責任的借口。刑無罰而不威,法無威而不嚴,公民應對法律長存敬畏之心,做守法公民,不能因泄私憤一時沖動鋌而走險,否則將要接受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