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律師起訴鄭州東站設吸煙室案 一審判決:駁回律師訴請
大象新聞記者 關新耀
1月4日,律師殷清利起訴鄭州東站內設吸煙室一案有了最新進展。近日,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為原告殷清利“取消4個吸煙室”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駁回殷清利的訴訟請求。

據大象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5月30日,殷清利在鄭州東站轉車時,發(fā)現車站二樓大廳東南、東北、西南、西北四角設有吸煙室,殷清利認為,吸煙室附近彌漫著煙味,若不吸煙的旅客路過時會產生不適。鄭州東站未提供相應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務,設置吸煙室違反了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殷清利請求法院判令鄭州東站取消4個吸煙室,并拆除吸煙室內的煙具、智能感應點煙器。

鄭州東站則認為,設置吸煙室具有現實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僅滿足了吸煙旅客的需求,同時更為重要的是保護了不吸煙旅客的人身健康。殷清利為了提升自己知名度、宣傳自己而提起本案,有惡意訴訟之嫌。
原告殷清利主張被告鄭州東站設置吸煙室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義務、未能為其提供良好的候車環(huán)境,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全國愛衛(wèi)會、原衛(wèi)生部、原鐵道部等六部門發(fā)布的《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煙的規(guī)定》(全愛衛(wèi)發(fā)[1997]第1號)第四條規(guī)定“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或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三)旅客等候室及運行時間較長的公共交通工具,可以指定吸煙的區(qū)域或設置有通風裝置的吸煙室”。
原鐵道部發(fā)布的《<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煙的規(guī)定>鐵路實施細則》(鐵教衛(wèi)[1997]67號)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一等以上或大型建設規(guī)模的車站都應當在適當的位置設立吸煙室,吸煙處應通風換氣良好或安裝通風換氣裝置,以減少吸煙危害。”《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1998年9月1日起實施)第八條規(guī)定“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飛機場的等候室和影劇院、體育館、大型商場應設置有明顯標志的吸煙室(區(qū))。”
判決書顯示,依據上述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法規(guī),鄭州東站在候車大廳禁煙區(qū)域張貼顯著禁煙標志,在位于非旅客主要通道的大廳四角位置設置吸煙室,內部配備有煙具、智能感應點煙器及排煙設備,安排人員對吸煙室衛(wèi)生定期進行清理,并在吸煙區(qū)張貼標志和安全標語,履行了作為承運人的從合同義務。
法院認為,殷清利主張鄭州東站設置吸煙室的行為違反了從合同義務,降低了候車大廳空氣質量,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稱,本案中鄭州東站雖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對吸煙室進行管理,但是吸煙者在吸煙室吸煙所產生的煙霧有可能擴散到候車大廳的其他公共區(qū)域,對候車環(huán)境產生影響,進而損害到候車人員的身體健康。因此,鄭州東站應當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進一步加強對吸煙室的管理,避免吸煙室的煙霧擴散到候車大廳公共區(qū)域,不斷提升站內旅客候車服務質量,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環(huán)境和服務。
1月4日,殷清利告訴大象新聞記者,一審法院引用(全愛衛(wèi)發(fā)[1997]第1號)、(鐵教衛(wèi)[1997]67號)、《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1998年9月1日起實施)等規(guī)定,說明鄭州東站履行了作為承運人的從合同義務。但這都是20多年前的文件,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明確規(guī)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為什么用20多年前的規(guī)定,不用2011年全國性的規(guī)定?2011年的規(guī)定出來后,20多年前的規(guī)定早該廢止了。”殷清利說。
據殷清利介紹,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一邊認為設置吸煙室可能對其他候車人員的身體健康造成影響、要求鄭州東站加強管理,一邊又認為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兩者是相互矛盾的。
殷清利稱,針對一審判決,他已提起上訴。
1月4日,鄭州東站相關負責人向大象新聞記者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原告殷清利上訴是他的權利,“我們也會積極應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