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關部門通過媒體發布了一條消息,其大概意思就是禁止汽車經銷商違背汽車消費者的意愿,以各種形式搭售銷售的行為。其意義簡單的理解就是禁止經銷商以任何形式變相加價銷售車輛。
類似的禁令其實在2005年就已經出臺,比如《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等等,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們的作用形同虛設,在汽車銷售的生存鏈中,汽車供應商占據著絕對的主導地位,而汽車經銷商次之,最后花冤枉錢或者吃虧的一定會是消費者……
其實說起來類似的加價、變相加價等各種銷售方式已經見怪不怪,或者應該說對于我們中國汽車消費者而言,我們對它已經麻木了,但是問題出來了,先不說加價對否,至少這種行為損害了我們消費者的利益,同時也損害了國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