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亂揚塵處不超過十萬罰款再不改按日連著罰
文件根據《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涉及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明確了具體罰則,對在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拒不改正的違法單位,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同時,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揚塵違法行為及查處情況,納入本市企業信用評價系統。
出現揚塵現象又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建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堆存、裝卸作業單位或個人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環衛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工業企業,由環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施工工地,由城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未將防治揚塵污染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責令停止施工;
違反下列規定,將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舉報電話等信息;
按照規定安裝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工地內暫未施工的區域應當覆蓋、硬化或者綠化;
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分段作業,采取灑水壓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或者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
建筑施工工地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防止泥水溢流;
施工車輛經除泥、沖洗后方能駛出工地,不得帶泥上路行駛;
進出口周邊一百米以內的道路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存留泥土和建筑垃圾;
在城市建成區施工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將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