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趙先生解釋說,他將2號倉庫內的物品全部移到1號倉庫,是因為電動車組裝時,需要將配件轉移到1號倉庫進行組裝。而且,當初投保時,他對兩個倉庫內的所有貨物都進行了投保,“合同上也沒寫不讓挪動,不挪動我咋組裝?”

  另外,趙先生還對公估公司的清算方法有質疑。他告訴記者,當清點損失時,有部分電動車配件因為被火燒化,粘在一起,無法清點具體數量,“100件里邊大概有一二十件分不出來”,在統計時,公估師在統計完的數字后打了一個問號,表示存疑。而在公估報告出來后他才發現,所有存疑的數字,全部被按50%折算,這也讓他無法接受。

  那么,趙先生的質疑是否合理?昨日下午,記者陪同趙先生來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鄭州分公司,該公司“非車險理賠部”的一位楚姓工作人員回復說,公估報告是雙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既然公估報告已經出來,就應按照公估報告執行。對于賠付的金額,楚先生也表示,“都是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公估報告執行的”。

  王先生隨后聯系了公估公司,則被告知,現在公估已經完成了,再有問題直接和保險公司協商,公估公司不再參與。

  “既然是‘公估’,就要公平、公正、嚴謹,一次事故給我出3份報告,每次的結果還都不一樣,讓我咋相信?”趙先生說。

  律師說法可重新委托公估公司評估損失

  關于趙先生的質疑,河南有道律師事務所的馬偉律師認為,保險公司以投保人私自轉移貨物為由拒絕理賠,是站不住腳的。

  馬律師說,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本案中,趙先生從事電動車組裝行業,對電動車的配件進行轉移,是合情合理且必須發生的。另外,從事實情況來看,當事人進行的貨物轉移,只是正常的搬運行為,不會造成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增加,所以投保人沒有必要告知保險公司。

  對于公估公司的報告,馬律師認為,雖然公估公司是雙方共同約定委托的,但如果公估公司對同一事件連續出了三份不同的報告,投保人完全有理由質疑公估公司評估的標準不客觀,可以申請重新委托公估公司進行評估,或者起訴至法院后由法院委托公估公司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