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現場火災現場

  □記者 丁豐林/文圖

  核心提示|一場大火,讓從事電動車生意的趙先生遭受了不小的損失。幸運的是,趙先生之前為自己租用的兩個倉庫以及倉庫內的存貨都投保了財產綜合險,投保額為430萬元。

  但是,保險公司只同意賠付29萬,理由是趙先生在火災前私自將2號倉庫的貨物轉移到1號倉庫存放,而且沒有告知保險公司,所以對被燒的2號倉庫的貨物不予理賠。對此,趙先生認為,他當初是對兩個倉庫內的所有貨物都投了保,保險公司應該全部賠付。

  市民投訴400多萬的損失,保險公司只賠29萬

  趙先生的兩個倉庫在鄭州市經開區南曹鄉祥云寺村。今年4月5日凌晨2時許,趙先生租用的1號倉庫發生火災,經消防部門全力撲救,至凌晨5時許大火被撲滅,未蔓延到2號倉庫。在經開區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中,對起火原因認定為“可以排除放火,排除外來火源,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起火災”。

  火災中,趙先生存放的大量電動車成品以及配件被燒毀。趙先生說,經清點,損失在400萬元左右,他隨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保險公司聘請了第三方進行評估。

  “我損失400萬,投保額是430萬,但是公估報告上給我賠20多萬”,趙先生說,他非常氣憤,隨后公估公司先后給出3次報告,25萬、27萬、29萬……趙先生又多次找保險公司協調,但對方只依照公估報告的結果。

  保險公司因私自移動貨物未告知保險公司,故拒絕理賠

  記者看到,趙先生所持的3份公估報告都是由上海恒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報告中寫明,對1號倉庫及倉庫內的存貨認定屬于保險標的,29萬元的賠償就是針對這一部分。但是在1號倉庫中,有大量被燒的物品原本存放在2號倉庫,“被保險人將2號倉庫內所有存貨移至1號倉庫時并未告知保險人”,根據相關合同約定,公估認為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