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者解釋“在高速上擺個安全區,就要收費”

  在閘先生提供的現場照片上,記者看到一輛白色無牌汽車停在故障車后方,除車頂亮著的“警燈”外,車身無明顯單位信息標志,車內副駕駛座上,坐著一體態較胖、穿白色短T恤的男子,車旁站著幾名身穿有“警察”字樣反光背心的青年。

  8月6日,大河報記者以閘先生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的名義,根據“暫收條”上留下的手機號碼,聯系到一名叫李濤的負責人。

  他告訴記者,7月22日的確幫一輛三門峽的車維修過,“從中午一直到晚上八九點都在幫忙,給你們換換(輪胎),一直到十點,然后你們回去了。”對于協議書上的“現場警戒費”,他解釋稱,“在高速上干活修車,擺那個安全區,那人家收費……”

  之后,記者詢問“該協議書是否為當地物價局等相關部門核發”時,對方也沒明確回答,只解釋稱協議書是高速救援與司機簽的一個合同,證明“給干過活”。當記者詢問其單位的具體地點與名稱時,他始終未回答,只說“到時候你把‘暫收條’拿著,到高速鞏義東下車,給我打電話,(發票)我給你送過去。”

  收費者拒不透露其真實身份

  這個“李濤”到底是誰?收費方到底什么來歷?

  因收費方身著“警察”字樣反光背心,記者電話聯系到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鄭州鞏義大隊值班室。

  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該單位沒有“李濤”這個人。如果有車輛需要救援維修,該大隊只登記了一個鞏義的修理廠,負責人姓李。

  根據其提供的電話,記者以“車輛在連霍高速鞏義段出故障需要維修”為由聯系到該修理廠。問及“李濤”,對方表示,該廠原先是有一叫“李濤”的人,但后來不在這里干了,至于啥時間走的不清楚。電話中,記者反復詢問其修理廠名字,對方一直不予回答。

  而記者剛掛掉修理廠的電話后,“李濤”突然打來電話問:“車在哪兒,出了什么毛病?”

  通話中,記者反復詢問其單位名稱,對方只稱自己為“高速救援”,之后又解釋為“鞏義段高速救援”。

  記者詢問其是否屬于該修理廠人員,他予以否認,并稱自己既不屬于交警部門,也不屬于路政。問其是單位還是企業,他說是單位,問其上級部門,該男子并不回答。

  我省高速車輛救援收費規定中無此項目省發改委說法

  “現場警戒費”應該收嗎?是否有據可依?

  8月10日,大河報記者就此采訪了省發改委收費管理處。

  “首先,他們(收費方)必須具有高速上施救的相關資質。另外,收費要有依據。”該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之前省發改委和省交通運輸廳,就關于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聯合下發文件,其中對相應收費標準有詳細規定。而文件中并無“現場警戒費”內容。

  而對于這起事件中出具的《搶險救援服務協議書(故障)》,該工作人員明確表示“不行”,“那是他們自己的協議書,他想咋寫就會咋寫……必須要有國家或其他出具的紅頭文件,而不是協議書。”

  “目前我省的相關救援收費規定里沒有這一項,屬于違規亂收費。”三門峽宇萃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波告訴記者,我省對高速施救單位有明確要求,其必須具有相關資質,需經過交通運管部門的批準。但當時對方并未出示相關證件,且未開出正規的發票,所以涉嫌違規亂收費。

  “如果他屬于行政機關,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若不是,可向物價部門反映要求退回。”劉曉波說。

  “當時看他們穿著警察的衣服,開著‘警車’,以為是高速交警呢,這不明擺著打著別人的旗號坑人嘛?”閘先生對此十分氣憤,“希望高速管理部門好好查查!”

  相關通知中并無“現場警戒費”

  就此事件,記者查閱了豫發改收費〔2012〕228號《關于規范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執行,其中明確規定,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其收費目錄包括:事故和故障車輛拖拽(牽引)費、吊車作業費、事故車輛停放費、事故車輛施救費、貨物搬運、裝卸費、放空費等六項,并無“現場警戒費”。(記者房琳通訊員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