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武建玲 通訊員 維佳 朋飛)朋友欠王先生錢經多次催要不還,后以轎車抵債,熟料抵債的竟是一輛事故車,王先生遂將對方告上法庭。18日,惠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被告之間以轎車抵債協議,被告償還原告債務及利息。
王先生在鄭州經營鋼材生意,客戶李老板經常到王先生店內進貨。由于關系不錯,李老板經常在購貨時賒賬。2014年12月進行年終結算時,王先生發現李老板已拖欠了71萬余元的貨款。王先生多次催要欠款,對方在歸還了5萬余元后,以資金周轉不靈為由拒絕繼續支付貨款,并出具了一張欠條。王先生多次討要未果,遂將李老板起訴到法院。李老板收到起訴狀后,主動聯系王先生要求用自己妻子名下的轎車抵債。
李老板稱車是新車,手續辦下來55萬多,才跑了5000多公里,沒有事故,基本上和新買的車一樣。這讓缺少代步工具的王先生很心動。今年1月,兩人達成償還協議,李老板以自己妻子名下的轎車抵債,并再支付5萬元現金,李老板收回欠條。王先生也從法院撤了訴。
王先生將車開回老家準備過戶。但經當地車管所檢測,這輛車出過重大交通事故,發動機和變速箱均已換過,且車輛識別號存在焊補痕跡。故車管所不予過戶。王先生再次找到李老板時,對方以車輛已交付,責任自負為由拒絕撤銷協議。王先生遂將李老板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撤銷原、被告之間的用轎車抵貨款的協議,被告李老板支付其貨款及利息。
法庭上,王老板拿出了本案車輛的司法鑒定書證明,鑒定書上載明:訴及轎車的市場價格為21萬元。
被告李老板辯稱,自己和王老板之間的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請求法院駁回對方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王先生與被告李老板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告李老板用價值21萬元的車輛抵扣61萬元的債務,顯失公平。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撤銷原、被告之間的以被告李老板妻子名下轎車抵銷原告王先生貨款61萬元的協議;被告李老板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付原告貨款61萬元,并支付原告在此期間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