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會現場9月11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省高院審委會專職委員、院長助理王韶華介紹了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和我省法院案例工作開展情況,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少禹詳細通報了河南法院2014年度案例分析報告暨第四批參考性案例有關情況。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宣教處處長徐哲主持新聞發布會。
近年來,省高院把開展年度案例分析報告和發布參考性案例工作作為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和指導審判工作實踐的有效抓手,為了促進全省法院審判質效的不斷提升,從2013年開始,河南法院在全國率先實行“年度案例分析報告”制度。首次編寫的《河南法院2013年度案例分析報告》就被收錄進中國社科院的《地方法治報告》。2014年,通過對全省法院編選的2611件案例進行歸納梳理后,形成60余萬字的分析報告,報告分為刑事、民事、行政、賠償、執行五個篇章,為司法審判和理研究提供參考。同時為充分發揮案例對審判的指導作用,統一裁判尺度,維護司法公開,從評選的54篇2014年度優秀案例中推薦出6篇案例予以公布,供全省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參照。
一、郭某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該案是一起利用互聯網非法獲取公民機動車、公司注冊、護照、旅館入住、人口、銀行等信息后,又加價出售獲利2萬元的案件。法院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罰金10000元,并追繳非法所得2萬元。
該案例的指導價值在于: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之外的信息,諸如公民機動車信息、旅館入住信息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納入到刑法保護的范圍。二是明確了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參照標準。本案從被告人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目的、手段、數量、獲取的非法利益等方面綜合評價了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特別是將獲取非法利益較大(2萬元為起點,含2萬元)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一個主要因素,便于審判實踐中操作,為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明確參照標準。
二、張某信用卡詐騙案。該案例是一起將盜取的信用卡信息進行復制,再利用復制的偽卡盜取現金的信用卡詐騙案,是近年來信用卡詐騙案中出現的新型作案手段。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該案例的指導價值在于:明確了盜竊信用卡信息又復制偽卡,使用偽卡盜取現金的行為,應按照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一方面給人們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產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給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術實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該案例既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利用信息技術實施犯罪的決心,同時也提醒人們要提高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維護好個人信息安全,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