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吳某和張某相識,兩人以張某為油罐車司機的便利條件,多次預謀后,由吳某駕駛面包車拉著油桶、塑料管等工具,與張某“接頭”之后,吳某用自己攜帶的工具從張某駕駛的油罐車內抽取柴油進行收購。在張某和吳某看來,這是一樁“一舉兩得”的好買賣,張某輕輕松松賺到了“外快”,吳某也得到了廉價柴油,但殊不知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在利益的驅使下,兩人多次作案,截至案發時,吳某從張某處共收購柴油3000升,價值21330元。吳某支付給張某15000元現金。
結果
近日,許昌市魏都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作為油罐車駕駛員,利用其職務便利,將公司所有的柴油銷售給吳某。吳某明知這些柴油的來歷,仍伙同張某利用其職務之便將抽走柴油并予以收購,數額較大,張某、吳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記者 胡斌 實習生 劉強 通訊員 趙市偉、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