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第三人不承擔責任,新農合應按比例報銷

  此案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河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指導意見(2014年版)》中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新農合基金支付范圍,但此處的第三人,是指受害者的損失由第三方造成,第三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客觀上實施了致他人損害的行為,導致他人受到損害的危害結果。只有具備這幾個條件,第三人才應當對受傷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而本案中,胡先生不是造成柳軍傷亡的第三人,柳軍在營救胡先生過程中,在沒有外力的情況下,發生意外事故,針對胡先生來講,柳軍屬于幫工,柳軍所受的傷害,不是第三人造成的,是意外事件,被告以柳軍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理由不能成立。柳軍的愛人趙女士要求被告依照規定的比例,報銷支付丈夫醫療費用的請求,符合“河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指導意見(2014年版)”的規定,遂作出支持原告訴求的判決。

  以案說法,希望政府部門能無縫連接

  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優良的傳統美德,可柳軍卻因救人摔傷經醫治無效而撒手人寰,在給家人帶來傷痛的同時,又因新農合拒賠醫療費走上訴訟之路。對此,主審法官認為:見義勇為無人付醫藥費,損害的是公眾見義勇為的勇氣,影響的是社會正氣。近期,見死不救、見危不助事件屢見報端。“看客”的冷漠、麻木當然應該受到譴責,但與見義勇為者的權益沒有得到很好保障也不無關系。社會在倡導見義勇為精神的同時,并沒有從制度上給見義勇為者以保障,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這是一種矛盾,也是一種悲哀。

  要避免類似悲劇再發生,就必須完善見義勇為的相關制度,建立機制,在規范做法的前提下,政府各部門應做到柔性的無縫連接,有關部門不僅要加快整個程序完善的過程,更應減少官僚化操作,加快運作的速度,并在過程中設立透明程序。讓見義勇為者流血不流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