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死刑
二審時康某稱曾遭刑訊逼供
2012年12月26日,安陽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康某死刑。康某不服提出上訴。康某在庭審中表示曾遭到刑訊逼供。
該案二審期間,受害人一家提出異議,稱警方沒有采信小陽關于“清楚地聽到房東郝某說話”的證詞。小陽在接受河南省高院刑庭法官詢問時補充稱,案發(fā)當晚屋內進來了兩個人,一個是郝某,另外一人他不認識,兩人都拿著東西。當時郝某離自己很近,用一個方形的東西彎腰打小坤。小坤一邊哭一邊爬,郝某非常狠地說了一聲“不讓開”。小陽說,他沒看清是誰打的他,就聽到“砰”的一聲便失去了知覺。
二審法院認為,現場勘查提取的物證等均指向康某一人,康某沒有供述與其他人預謀,沒有受人指使、沒有他人參與,沒有證據證明他人參與犯罪。
故認定康某酒后竄入小陽房間,采取扼頸、捂嘴、撞擊被害人頭部的方式殺害無辜兒童,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2014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康某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此后,康某一案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
刀下留人
受害人家屬為康某聘請律師
該案二審宣判后,受害人家屬認為二審法院并沒有查清事實真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法院重審康某案。受害人家屬認為,小陽作為該案的受害者、唯一的在場證人,偵查機關和法院應當尊重并采納小陽的直接證言,并且針對其證言進行調查,而不是簡單地詢問郝某。
受害人家屬表示,無法理解警方在該案偵查過程中的一些做法。案發(fā)8個月后,小陽意識進一步恢復,回想起了案發(fā)當時的情節(jié)和過程。家人將此情況第一時間報告給當地負責偵查此案的公安局,但是偵查人員直到一個月后也就是2012年7月19日才來詢問受害人小陽。當天,刑警隊的警官白某當場篡改小陽的陳述,被小陽的家人發(fā)現并予以制止;2013年5月,受害人家屬通過與案發(fā)后家人拍攝的小坤遺體照片對比發(fā)現,警方的尸檢報告上的照片中兇手留在小坤大腿上的指甲印被挖掉了,并且在一審和二審的審理中均沒有出現此份證據。
受害人小陽家屬為了查清事實,還幫康某聘請了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律師。據康某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律師謝通祥介紹,受害人家屬曾經多次向河南省高院及最高法反映情況,希望能夠“刀下留人”,查清案件事實。
謝通祥律師認為,康某的犯罪動機至今沒有查明,原審兩級法院的裁判文書中均沒有體現,僅僅以“喝醉酒”這一所謂事發(fā)前的狀態(tài)一筆帶過,不符合常理,屬于案件事實沒有查清。另外,康某第三次接受警方訊問的地點是在內黃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訊問室,并作出了“喝完酒后第三天將拖鞋扔到垃圾堆上”的供述。此時的康某已經被送往看守所羈押,訊問地點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謝通祥律師向最高法提交申請,希望該案發(fā)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