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侯夢菲
本報訊 昨日,記者從洛陽市紀委獲悉,洛陽市《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負面清單(第二批)》(以下簡稱“負面清單”)正式印發,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工作進行制度規范。據了解,本批“負面清單”包括懲治腐敗、權力制約等六個方面的18條細則,明確規定了作為監督主體的各級紀委(紀檢組)所“不可為”的高壓線。
今年2月份,由洛陽市紀委制定的《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負面清單(第一批)》正式印發,該負面清單是河南省首份關于紀委(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的負面清單。為了更全面履行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在首批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制定第二批負面清單。
第二批“負面清單”包括落實“兩個責任”、堅決懲治腐敗、權力制約監督、開展廉政教育、強化制度建設、加強隊伍建設共6個方面。第二批“負面清單”還規定,在懲治腐敗方面,本地本單位的舉報反映未按要求集中管理、未建立實施典型案件通報曝光制度等行為都不被允許。
此外,紀委(紀檢組)對發生的違紀問題未能及時查辦;對下級紀委(紀檢組)督促不力,下級紀委(紀檢組)在履行監督職責中存在嚴重過失等行為均屬于負面清單。洛陽市紀委將加強監督檢查,對履行監督職責不力、出現負面清單問題的,按規定追究相關紀委(紀檢組)主要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