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審議《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與第一次審議時相比,該條例草案對建筑工程層層分包的行為制定了更為合理的處罰措施:按照工程合同額一定比例罰款。也就是說,工程建設花錢越多,對“層層分包”行為的罰款額度就越大。
□東方今報記者 劉長征
另行分包罰款額可能突破20萬
4月22日,該條例草案第一次審議時,曾有這樣的內容:禁止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禁止建設單位將工程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等行為。對于有上述行為的發包單位,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次二次審議稿中,對于“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行為,擬定的罰款標準仍是“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但對“另行發包”的行為,改變了罰則。 如果工程建設單位有“另行發包”的行為,根據新內容,建設單位將面臨“工程合同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對此類行為的處罰額度將和工程合同款掛鉤。如果合同款總價超過2000萬元,那么罰款將超過20萬元,而且該罰則上不封頂。
罰款與工程合同額掛鉤有利于保障政府工程質量
“另行發包”行為的處罰標準為什么要變?鄭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吳衛平對這一變化進行了說明。
他表示,“另行發包”的行為與相關上位法規定的肢解發包行為有交叉,處罰標準不一致。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在二次審議稿中,參照上位法的處罰標準,對該項行為的處罰做了相應修改。 這樣的變化會帶來什么影響?有參加審議的人大代表認為,新的處罰標準比原來更加靈活,將處罰額度和工程合同款掛鉤,更有利于遏制大型工程層層分包的行為。 近些年來,“樓脆脆、樓歪歪”等一些“豆腐渣工程”,與項目層層轉包、偷工減料、質量把關不嚴有很大關系。 對于投資額巨大的工程來說,如果對“層層分包”的行為處以20萬元“封頂”的處罰,也許這些錢相對于其從分包工程中的獲利而言,僅僅是九牛一毛。如果能將處罰標準與工程合同款掛鉤,而且上不封頂,對于承包大型工程的建設單位將更有威懾力。 有代表表示,近年來,鄭州市基礎設施建設逐漸升溫,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中,超過2000萬元的項目也有很多,而政府工程往往涉及更多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該條例草案能通過審議,這一新變化將更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資工程的“另行發包”現象,保障政府投資工程的質量。
不繳工資保障金
會被記入信用記錄并公示 在二次審議稿中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變化,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納入了企業信用體系監管范疇。 為了解決工程建設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各級政府部門都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在實踐中獲得了不錯的效果。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要在工程開工前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監管賬戶,一旦企業發生欠薪問題,政府就可以動用這筆資金給工人發放工資,能使農民工工資有“保底錢”。 二次審議稿增加了一項內容: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在工程開工前繳納工資保障金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吳衛平介紹,條例草案在第一次審議中明確了工資保障金制度,但沒有相關監督措施,考慮到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企業信用將成為合作與交易的先決條件,將企業信息納入信用體系將有效防范信用風險,因此在二次審議稿中增加了一項內容,將工資保障金制度納入企業信用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