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地在洛陽,促進中心在鄭州,被告就地域提出異議。唐有良介紹,根據相關解釋,公益活動是部分地域性的。原告要求的賠償也并非裝進自己腰包,包括前期污染物處置費、環境修復費、調查費等,均是為環境“討要”。
焦點2
停留63天,是否對環境造成損害?
從6月19日丟棄在洛寧縣,到8月21日下午廢物裝載離開,共停留63天,是否對環境造成了危害是此次爭論的焦點。
唐有良介紹,此案中的危險廢物汞觸媒對環境有嚴重的危害,會對地表、水、土壤、大氣、飲用水等造成污染,堆放地點臨近河流,對周邊的環境污染造成嚴重威脅。庭審現場,原告方提交了由在河南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任教的專家團隊出具的環境污染評價報告。報告顯示,廢棄物對環境已造成損害,部分采集點有嚴重污染,個別采集點雖然不構成環保部要求的污染標準,但與參照物相比,汞含量遠遠超標。
此外,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并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出可能使社會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訴訟。
焦點3
兩個關于環境污染的“首例”案件,有啥區別?
10月11日上午,濮陽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跨省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山東某化工廠600余噸廢硫酸非法傾倒在濮陽村莊,是全省第一起跨省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本報曾進行報道,都是非法傾倒、環境污染,這倆“首例”有啥區別呢?
唐有良介紹,濮陽的是一起刑事案件,此案是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犯罪,每個罪名刑法都有標準,主要要解決的是對行為人進行相關的刑事處罰;目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均為民事案件,主要要解決的是環境受損本身如何解決,誰來為環境修復“買單”的問題。
“提起刑事案件后,符合民事案件標準,仍可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相關人員仍要承擔民事責任。”唐有良說,濮陽縣的案子目前正在準備,隨后也將提出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