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段偉朵 李曉波 通訊員 王博文
本報訊 昨日,河南首例由本土公益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河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下稱促進中心)訴貴州省銅仁市銅鑫汞業有限公司(下稱銅鑫汞業)、內蒙古東興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興化工)、保定保運化學危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下稱保運運輸)、毛艷強、范林業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洛陽中院副院長劉寶擔任審判長主持庭審。
2016年6月17日,被告銅鑫汞業和東興化工將東興化工產生的危險廢物低汞觸媒交付給毛艷強,6月19日下午,毛艷強、范林業兩人駕駛車輛行經洛寧縣底張鄉大陽村時,將裝載的39.05噸危險廢物卸載至洛陽碧水源農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院內,且未進行任何防護措施,其中部分包裝袋嚴重破損,危險廢物散落在地。
8月19日,河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將上述被告告上法庭。
11月24日上午,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主要圍繞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需要追加被告、涉案危險廢棄物對周邊環境是否存在環境損害及潛在危險、各被告是否應承擔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等焦點開展。在審判長主持下,公益訴訟原告和各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法院將擇期宣判。
這是首例由河南公益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我國第一起涉及固體廢棄物的跨省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其中的焦點問題很多。記者聯系原告代理律師、河南博云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唐有良進行了解。
焦點1
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合?
環境公益訴訟是近年來全國范圍的新生事物,同時也是熱點,訴訟主體是否適合是案件能否立案的關鍵。
修改后的《保護法》和《環境公益訴訟解釋》對此有規定。本案原告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且在章程中明確將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定為工作宗旨,5年多來也未受到過行政、刑事處罰,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