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學校制定章程或者關系師生權益的重要規章制度,要遵循民主、公開的程序,廣泛征求校內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重大問題要采取聽證方式聽取意見,并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采納情況,保證師生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要依據法律和章程的原則與要求,制定并完善教學、科研、學生、人事、資產與財務、后勤、安全、對外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種辦事程序、內部機構組織規則、議事規則等,形成健全、規范、統一的制度體系。章程及學校的其他規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則,符合理性與常識,不得超越法定權限和教育需要設定義務。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應當加以匯編并公布,便于師生了解、查閱。有網絡條件的,應當在學校網頁上予以公開。涉及師生利益的管理制度實施前要經過適當的公示程序和期限,未經公示的,不得施行。
7.建立規范性文件審查與清理機制。學校要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對校內規章制度進行審查。對與上位法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不符合學校章程和改革發展要求,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內部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保證學校的規章制度體系層次合理、簡潔明確、協調一致。要建立規范性文件核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結果要向師生公布。新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重要文件發布后,要及時對照修訂校內相應的規章制度。
四、健全科學決策、民主管理機制,完善學校治理結構
8.依法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要依法明確、合理界定學校內部不同事務的決策權,健全決策機構的職權和議事規則,完善校內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規則,大力推進學校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要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對學校的領導,按照《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在公辦高等學校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在中小學、民辦學校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法明確高等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的職權范圍和決策規則,發揮學術委員會、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等組織在決策中的作用;中小學要健全校長負責制,建立有教師、學生及家長代表參加的校務委員會,完善民主決策程序;職業學校要建立有行業企業人員參加的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形成校企合作決策機制;民辦學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要健全學校董事會或者理事會的議事規則,依法按期開會履行法定職責。健全決策程序。有關學校發展規劃、基本建設、重大合作項目、重要資產處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學改革等決策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法性論證,開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建立完善職能部門論證、邀請專家咨詢、聽取教師意見、專業機構或者主管部門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機制。要以教學、科研為中心,積極探索符合學校特點的管理體制,克服實際存在的行政化傾向,實現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相對分離,保障學術權力按照學術規律相對獨立行使。
9.完善決策執行與監督機制。要在學校內形成決策權、執行權與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內部治理結構,保證管理與決策執行的規范、廉潔、高效。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和為教師、學生提供便利服務的要求,自主設置職能部門,明確職能部門的職責、權限與分工,健全重要部門、崗位的權力監督與制約機制,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的制度措施。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涉及學校特定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項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在校內公開,允許師生查閱。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學校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通過多種途徑了解教職員工及有關方面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并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公辦學校因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追究責任。
10.完善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要落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作為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主渠道的作用。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辦法、收入分配方案等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制度、事務,要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要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要擴大教職工對學校領導和管理部門的評議權、考核權。要積極拓展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渠道,進一步改革完善高等、中等學校的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學生自主管理。制定涉及學生利益的管理規定,要充分征求學生及其家長意見。要擴大有序參與,加強議事協商,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在民主決策機制中的作用,積極探索師生代表參與學校決策機構的機制。
11.建立中小學家長委員會制度。中小學、幼兒園應當逐步建立健全家長委員會制度。家長委員會承擔支持教育教學工作、參與和監督學校管理、促進學校與家庭溝通、合作等職責,其成員應當由全體家長民主選舉產生。學校應當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家長委員會對學校、教師的教育教學、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提出意見、建議;應當定期與家長委員會成員進行溝通,聽取意見。學校實施直接涉及學生個體利益的活動,一般應由學校或者教師提出建議和選擇方案,并做出相應說明,提交家長委員會討論,由家長自主選擇、做出決定。要積極探索完善家長委員會的組織形式和運行規則,不斷擴大家長對學校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12.依法健全社會參與機制。要積極探索擴大社會參與學校辦學與管理的渠道與方式。中小學要加強與所在社區的合作,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創造條件開放教育資源和公共設施,參與社區建設,完善與社區、有關企事業組織合作共建的體制、機制。健全兼職法制副校長的聘任辦法和任職要求,探索借助社會資源和力量,加強學校安全管理、開展法制和其他有針對性的教育教學活動,改善學校周邊環境。職業學校、高等學校要積極擴大社會合作,在決策咨詢、教學科研、安全管理、學生實習實踐等方面更多引入社會資源,健全制度,擴大社會參與的廣度與深度。
五、依法辦學,落實師生主體地位,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環境
13.依法組織和實施辦學活動。學校辦學活動應當以育人為本,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切實依法規范辦學行為,全面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注重教育教學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要嚴格依法依規招生,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保證招生制度、選拔機制的公平、公正,招生活動的規范、透明。學校不得違背法律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有區別的招生條件或規則。要健全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在專業設置、課程安排、教材選擇等環節建立評估機制,建立教學質量的評估和反饋機制。要依據有關規定,完善管理制度,對學校內設機構開展或者參與經營性培訓活動進行規范,保證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要落實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明確教師行為規則,堅決杜絕教師違反法定義務和國家規定,利用自身特定職權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
14.依法建設平等校園環境。大力弘揚平等意識,在體制和制度上落實和體現師生平等、性別平等、民族平等、管理者與師生平等的理念。全面落實面向每個學生、平等對待每個學生的原則,消除以不當形式對學生進行分類、區別對待以及帶有歧視的制度、言行。要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權利,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絕招收殘疾學生。要為殘疾學生平等、無障礙地參與學校生活提供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
15.尊重和保護學生權利。要完善制度規則,健全監督機制,保證學生在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資源,獲得學業和品行評價,獲得獎學金及其他獎勵、資助等方面受到平等、公正對待。學生管理制度應當以學生為中心,體現公平公正和育人為本的價值理念,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基本權利。對學生進行處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依據充分、程序正當,重教育效果,做到公平公正。作出不利處分前,應當給予學生陳述與申辯的機會,對未成年學生應當聽取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對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要明確處分的期限與后果,積極教育挽救。要保障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受教育權不受非法侵害,杜絕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嚴、違法違規收費,以及由于學校過錯而造成的學生傷害等侵權行為,以及教師、學校工作人員對學生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16.尊重和保障教師權利。學校要依據《教師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師聘任和管理制度,制定權利義務均衡、目標任務明確,具有可執行性的聘任合同,明確學校與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依法聘任教師,認真履行合同。要依法在教師聘用、職務評聘、繼續教育、獎懲考核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規范,保障教師享有各項合法權益和待遇。要充分尊重教師在教學、科研方面的專業權力,學術組織中教師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2。要落實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強化師德建設,明確教師考核、監督與獎懲的規則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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