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紅雨,女,漢族,1976年10月出生,1996年12月參加信用社工作,非在編員工,原任社旗縣城郊信用社儲蓄所會計。2008年6月被社旗聯社予以辭退。
2007年9月19日上午嚴紅雨在儲蓄所當班時,未嚴格執行制度造成儲戶屠金生存入的7萬元存款中的5萬元被他人冒名支取。
社旗聯社及時進行了查證落實,要求當班人員嚴紅雨賠償儲戶3萬元、另一名當班人員趙淼賠償儲戶2萬元,但嚴紅雨既不認錯并且拒絕賠償,離開聯社到其他金融機構從事保險銷售工作。鑒于嚴紅雨違規操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長期曠工的事實且本人無悔過表現,縣聯社根據相關規章制度,于2008年6月25日下發“關于辭退嚴紅雨同志的處理決定”(社農信文〔2008〕124號)文件,決定對嚴紅雨予以辭退處理。
2011年12月22日,嚴紅雨以未收到辭退文件為理由向社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安排工作、補發工資等,2012年3月30日,社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支持嚴紅雨要求安排工作等訴求。
2012年3月30日,社旗聯社不服社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向社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4年8月25日社旗縣人民法院判決支持社旗聯社駁回嚴紅雨的請求事項。
后嚴紅雨接到社旗法院一審判決后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5年4月17日下發裁定撤銷社旗法院2014年8月25日判決,發回重審。
2015年10月21日,社旗法院〔2013〕社民重初字第004號重審后判決:原告社旗聯社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與被告嚴紅雨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并為其安排工作崗位和辦理齊全社會保險等裁定。
社旗聯社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南民勞終字第00150號民事裁決,撤銷“社旗聯社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為被告嚴紅雨辦理齊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但是判決“嚴紅雨與社旗聯社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系”。
終審判決后,嚴紅雨家人多次找聯社要求為其安排工作。社旗聯社書面向省聯社辦公室及南陽市農信辦書面作出匯報,同時咨詢律師,按照上級相關規定認定無法為其安排工作,原因:
一是嚴紅雨2008年6月被社旗聯社辭退停發工資,為何時隔3年于2011年12月22日才申請勞動仲裁,其應當知道自己已被辭退的事實;二是南陽市中院不支持嚴紅雨關于社旗聯社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訴求也說明嚴紅雨自2008年6月以后沒有在社旗聯社工作;三是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雖然變更提出社旗聯社與嚴紅雨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但是因其違反法律法規及單位規章制度違規操作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且長期曠工已被辭退;二是鑒于嚴紅雨2008年6月被辭退前確與社旗聯社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社旗聯社同意在嚴紅雨賠償給單位造成的3萬元經濟損失后,為其補交1996年至2008年6月期間的相關養老保險,但其拒不接受。
2017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