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至4月28日,新野縣委第一至第五巡察組分別對新野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縣委群工部(信訪局)、縣司法局、縣委政法委開展了常規巡察。經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5月19日,新野縣委五個巡察組分別向被巡察單位反饋了巡察情況。
新野縣委第一巡察組向縣人民法院反饋的主要問題:一是黨的領導方面,院黨組在領導核心作用的發揮上存在薄弱環節,個別法庭缺乏紀律和規矩意識,私自聘用臨時人員,且清理工作遲遲不能落實;基層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不強,不能積極主動有效地解決內部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發揮不夠,個別黨員服務意識和群眾觀念較差。二是黨的建設方面,思想建設抓的不緊,重業務、輕黨建;落實和督導黨建工作責任發力不夠,壓力傳導不到位,存在搞形式主義、敷衍應付、走過場的問題;組織生活制度落實不嚴,流于形式。三是全面從嚴治黨方面,對作風建設抓的不夠實,對群眾關注的執行難問題,應對措施不力,存在執行款沉淀問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還沒有完全落實,公車運行費用不降反升,個別法庭經費使用情況異常;法院紀檢組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偏軟,缺乏對院領導班子和各庭、室、局的有效監督;案件回訪記錄流于形式。
新野縣委第二巡察組向縣公安局反饋的主要問題:一是黨委核心作用發揮不足,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夠充分;“四個意識”樹立不牢,政治敏銳性還需提高,大局觀念有待加強。二是黨建工作不夠重視,重業務、輕黨建,黨建制度執行不夠到位,黨員管理不夠規范,選人用人不夠嚴謹。三是隊伍建設不夠過硬,個別民警素質低下,執法服務態度生硬、辦事拖拉,存在非執法主體參與辦案現象,接處警、案件辦理、戶籍管理、交警執法、事故處理崗位問題多發。四是“兩個責任”落實不力,廉政風險疏于防控,財務賬目問題突出。
新野縣委第三巡察組向縣委群工部(信訪局)反饋的主要問題:一是在黨的領導方面存在黨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不夠、貫徹落實黨的群眾工作方針不到位等問題,基層接訪制度落實不扎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制度執行不嚴格,依法治訪措施不得力,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信訪評估制度落實不到位。二是在黨的建設方面存在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執行不夠嚴格,干部隊伍建設滯后,人手缺乏,人員老化等問題。三是在全面從嚴治黨方面存在落實“兩個責任“不夠到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夠嚴格,信訪專項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把關不嚴等問題。
新野縣委第四巡察組向縣司法局反饋的主要問題:一是在黨的領導方面存在局黨組領導地位虛化、黨組織領導力弱化問題;部分黨員干部政治覺悟不高,對律師行業黨的領導不力,律師隊伍問題多發。二是在黨的建設方面存在重業務輕黨建、黨員隊伍管理不規范、執行制度不到位的問題。三是在全面從嚴治黨方面存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兩個責任”履行不到位,司法行政隊伍違法犯罪、違規違紀問題多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到位,“四風”問題依然存在,無依據違規發放福利補助;執行廉潔紀律存在風險,法律援助補助專項資金和辦案經費管理存在漏洞;法律服務市場監管不力,投訴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亂紀的反映較多。
新野縣委第五巡察組向縣委政法委反饋的主要問題:一是在黨的領導方面,執行制度不夠有力,黨對政法各部門的領導管理作用發揮不夠充分;領導班子議事制度不夠健全,議事規則執行不夠嚴格;對政法隊伍紀律作風監督檢查不夠經常,人事管理不夠到位;服務群眾不夠積極主動,個別惠民措施沒有得到有效落實。二是在黨的建設方面,黨建制度執行不到位;黨建基礎工作有待加強。三是在全面從嚴治黨方面,“兩個責任”落實不夠有力,機關財務管理不夠規范,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夠嚴格,密切聯系群眾不夠深入。
新野縣委巡察組要求被巡察單位黨組織要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認真研究反饋意見,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認真抓好整改落實。被巡察單位紀委(紀檢組)要履行好監督責任,確保整改落實到位。對整改落實情況,黨組織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接受干部群眾監督。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適時組織開展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被巡察單位黨組織書記分別作了表態發言。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誠懇接受、全面認領,切實增強巡察整改落實的自覺性;二是聚焦問題,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切實增強整改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三是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全面徹底推進整改,確保反饋的問題有效解決,交辦的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確保整改工作不失焦、不偏離、不松懈;四是持之以恒,搞好結合,促進業務工作提質增效,增強巡察整改的實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