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本報訊 (通訊員馮建偉 薄一多)近日,內鄉縣檢察院變更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指控罪名,以故意殺人罪對3名涉嫌交通肇事并遺棄被害人的被告人陳國芳、陳照軍、陳文冬(均為化名)依法提起公訴,法院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3名被告人3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陳國芳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帶著被告人陳照軍、陳文冬行駛至該縣赤眉鎮一飯店門口時,與行人馬起富(化名)相撞,造成馬起富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陳國芳在陳照軍、陳文冬的幫助下將馬起富遺棄至偏僻玉米地邊后駕車逃逸。次日5時30分,馬起富被路人發現送至醫院,最終搶救無效死亡。經內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陳國芳、陳照軍、陳文冬3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3年10月18日,內鄉縣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將3人移送至內鄉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內鄉縣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陳國芳、陳照軍、陳文冬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責任,明知遺棄被害人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卻實施了遺棄行為,最終使被害人馬起富因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3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遂變更公安機關移送認定的交通肇事罪名,以故意殺人罪依法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