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 勇 通訊員王 彬 楊正武)學生在校園內被同學打傷,學校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昨日,記者獲悉,鎮平縣法院判決學校在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的基礎上,再賠償原告精神損失1500元。
原告亮亮(化名)是鎮平縣遮山鎮某中學學生。2012年12月6日,晚自習之后,亮亮正在寢室休息。不料同學帥帥(化名)和剛剛(化名)突然闖進宿舍內,用拳頭和書本等對亮亮進行了毆打,并把亮亮推倒在墻角,踹兩腳后離開宿舍,而后又返回再次毆打,致使亮亮倒地昏迷。亮亮受傷后被送往鎮平縣某醫院搶救,后因傷勢嚴重被轉往南陽住院。亮亮在住院期間,剛剛的父親曾到醫院支付亮亮醫療費1000元。2013年年初,亮亮出院后,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幾方未對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之后亮亮監護人代為到法院提起訴訟。
鎮平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帥帥和剛剛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受傷,存在過錯,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二人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此責任應有其父母代為承擔。被告遮山鎮某中學未盡到充分的教育管理義務,致使原告在學校內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帥帥和剛剛的父母共同承擔亮亮各項損失共計4.1萬元,遮山鎮某中學承擔1.79萬元,兩項損失均包含精神損失費1500元。因被告遮山鎮某中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校方責任險,但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精神損失賠償,故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賠償原告損失1.64萬元,遮山鎮某中學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