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社旗縣法院審結一起啤酒瓶爆炸傷人案件,被告方某啤酒公司賠償受害人近2萬元損失。
馬某在社旗縣某集鎮從事個體餐飲業,經銷某啤酒公司啤酒。一天,馬某在飯店里開啤酒時,啤酒瓶突然爆炸,將馬某左眼炸傷,在醫院治療后落下后遺癥,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馬某多次與啤酒公司協商賠償事宜,遭到拒絕,隨即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本案中馬某在開啟啤酒瓶時,因啤酒瓶爆炸造成左眼受傷,構成傷殘,說明該啤酒瓶是缺陷產品,啤酒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馬某進行賠償。最終,經法院調解,啤酒公司一次性賠償馬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8萬元。
(記者 王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