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魏欽龍從社會上收集身份證復(fù)印件,并私刻淅川縣聯(lián)通公司、淅川縣航運局、淅川縣上集鎮(zhèn)東川小學的印章,以上述三單位員工批量錄入集體辦理信用卡為名,在身份證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在中國銀行西峽縣支行辦理信用卡34張,以銀行ATM機、銀行柜臺取現(xiàn)、POS消費等方式套現(xiàn)后用于購買車輛、做生意及生活開支。
至案發(fā),被告人魏欽龍共欠中國銀行西峽支行本金349852.86元。2013年6月25日魏欽龍家屬向中國銀行西峽縣支行還款27000元,6月26日還款8000元,7月17日還款6萬元。魏欽龍現(xiàn)欠款銀行本金254852.8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