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記者 房松玉 通訊員 張媛媛 吳夏冰)雖然出于服務鄉鎮企業發展的目的,但銀行工作人員卻喪失原則,利用職務之便,違法發放貸款,導致915萬元本金逾期未能收回,給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8月3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內鄉縣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閆某、謝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均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謝某為內鄉某銀行主任,被告人閆某為該行客戶經理。被告人閆某任職期間多次違犯貸款程序規定,不認真履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檢查的職責,采用一名多貸、交叉擔保等方式為聶某甲經營的內鄉縣某建材廠辦理貸款,自2009年8月至2012年1月其先后發放給聶某甲及其借名貸款95筆,共計922萬元,其中聶某甲15筆(150萬元)、其妻劉某4筆(34萬元)、其父聶某乙(已死亡)16筆(160萬元)、其母孫某15筆(150萬元),其他45筆均通過親朋好友借名貸款。在貸款過程中,被告人閆某明知這些貸款均系聶某甲使用,不符合相關規定而辦理了貸款相關手續。而被告人謝某身為主任,明知被告人閆某為聶某甲辦理的這些貸款手續不符合相關規定,違反貸款程序,不認真履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檢查的職責,只是走走形式而審批同意,造成貸款不能及時收回。所貸出的95筆除已還7萬元本金外,下余915萬元現已全部逾期。
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閆某、謝某身為銀行的工作人員,辦理貸款業務不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聶某甲違法發放貸款95筆,共900余萬元,致使915萬元本金逾期未收回,造成了重大不良影響,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數額特別巨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閆某、謝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鑒于兩名被告人在發放貸款時確有服務鄉鎮企業發展的意圖,主觀惡性不大且確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宣告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訴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