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理案件的案發現場本報記者 王淼
8月27日上午,唐河縣少拜寺鎮少拜寺街一居民樓前空場處,唐河縣法院大河屯中心法庭在此地公開審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前去旁聽的村民將現場圍了個水泄不通。
值得注意的是,此處正是法庭將要審理案件的案發現場。
原來,今年3月17日,年僅10歲的小呂和三位小伙伴在此處玩耍。孩子們繞著擺放在墻邊200余斤重鐵門嬉戲時,發生了意外——鐵門竟突然倒向小呂,將其砸傷。后經鑒定,小呂全身三處骨折,傷殘等級達九級。
悲劇發生后,誰該為此擔責?罪魁禍首鐵門是誰放置在此地的?小呂家人一打聽,才發現這鐵門的歸屬竟成了糊涂賬。買門的周某說鐵門還未送到他手中,他不是所有人;賣門的王某也叫屈,他已將鐵門賣給周某,周某是所有人,自己不擔責。眼看著周某和王某相互推諉,小呂家人將二人一并告上法庭。
庭審前,被告周某向法庭提出,熱心幫忙的趙某在放置鐵門后,為方便需要移動了鐵門,致其不穩。而鐵門傾倒系因小呂等四個孩子在鐵門處玩晃動鐵門導致。為此,周某申請追加趙某、四個孩子及其監護人呂女士為被告。
經法庭合議并征求原告意見,原告提出孩子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由原告方自行負擔。因此,法庭決定,追加趙某為本案被告,不再追加他人。
上午10點,庭審準時開始。原告認為,被告周某和王某達成合意,共同將大門放置在原告家大門口,二人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原告損傷,應當承擔責任。由于被告放置大門時未征得呂女士同意也未先告知,呂女士無法預見到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其僅存在一般過失。根據規定,不應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被告周某在庭上辯稱,大門雖是自己訂購,但王某并未完成交付,自己并非大門所有人,不應承擔責任。被告王某則認為,自己給周某送其訂購的大門,并在周某的要求下將大門放置在原告居住房屋圍墻外,已完成了交付義務,周某作為大門的所有人與管理人應當對門進行妥善保管并承擔相應風險,因此,賠償責任應當由周某承擔。
經過法官半個小時的背靠背調解,雙方當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合議庭在對案情進行合議后,審判長宣讀判決:判決明確原告方應自己承擔的直接侵權責任及監護責任為50%,另50%由二被告承擔,其中,周某承擔剩余賠償責任的60%,王某承擔剩余賠償責任的40%。周某提出的趙某挪動大門應當擔責的主張,因其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支持,法庭不予認可,趙某不擔責。
據此,判令周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3570.77元;王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713.85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