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思陽 通訊員 丁清凌)11月10日,臥龍區人民法院高新法庭在人民北路北建材批發市場院內,對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巡回審判。該市場內眾多商戶冒雨旁聽。
2014年7月20日,郭某夫妻二人將其在北建材批發市場內的兩間門面房出租給張某。雙方約定好價格等事項,簽訂《租房協議》。協議中注明“此合同長期有效”。今年7月20日,張某將2016年全年房租2.6萬元打入郭某提供的賬戶。7月24日,郭某以欲將此房以高價租給他人為由通知張某騰房。為此,張某將郭某夫妻二人告上法庭。庭審中,原告張某稱雙方簽訂的租房合同中注明了合同長期有效,被告郭某擅自改變合同約定,要求增加房租,屬于違約。被告郭某則稱,當初續租的約定是按年為單位,承租方若要續租,必須在合同期滿2個月前,提出續租請求。但原告并未按合同約定提出續租請求,所以視為放棄續租。此合同長期有效的意思是在合同簽訂一年內不能解除合同,合同上明確約定租房期限。原告張某稱,她不是不愿意增加房租,而是想按市場行情給。
法庭辯論結束后,合議庭認為,雙方意見差距不大,決定當庭對案件進行調解。經過一個多小時的艱難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意見。2016每年房租按4.4萬元計算。以后每年每間房屋租金每月上漲300元,至2019年度租賃期滿。調解結束后,審判長宣布閉庭,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齊為法庭調解點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