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李云平 通訊員李豐翠)“對于基層檢察院,沒有多少大案要案,很多都是情節輕微、案由簡單的‘小微’案件,比如宅基地劃界、屋檐滴水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過失引發的交通肇事等案件,這類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意、社會危險性都不大的案件,推行和解不捕機制。”鎮平縣人民檢察院偵監局局長李建楠在分析2015年案情時說。
針對這些案件,該院堅持以人為本,改變以往為打擊而打擊的傳統思維模式,推行輕微刑事案件和解不捕機制,同時優化批捕環節的工作模式,對主觀惡意小、犯罪情節輕微的“小微”案件,對確有悔改的當事人從輕處理,同時推行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簡化訴訟流程,節約司法成本,通過較為柔性的手段及時化解發生在老百姓身邊的矛盾。
不久前,該院在審查一個涉嫌交通肇事案件當事人時,由于肇事人系個體戶,靠跑運輸維持生活,無力賠償,與被害人沒有達成諒解協議。在審查過程中,該院堅持調解優先,通過多方努力,雙方達成諒解協議,該院最終作出不捕決定,肇事人通過跑運輸賠償被害人。
據了解,目前,該院已經建立輕微刑事案件寬緩處理機制。對主觀惡意不大、社會危害較小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過失犯以及案發后積極進行經濟賠償的,作出不訴決定或建議偵查機關撤銷案件以利于有效減少和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