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涉及非法集資案件辦理的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萬裕非法集資案件辦理進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凡個人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在二十萬元以上,或個人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或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十萬元以上,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可以免予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萬裕非法集資案涉及收取上述費用的業務人員在2016年2月29日前主動到專案組接受訊問,退回非法所得。對將非法所得又存入萬裕公司的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凡積極退贓,配合司法機關工作,情節輕微的,不追究法律責任。對拒不退贓并逃避司法機關調查工作的,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萬裕專案組將于2016年3月1日至31日電話通知已在公安機關登記的集資人到專案組確認扣除已支付利息后的本金。集資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借款合同、收據、存款及收回利息的銀行憑證到專案組簽訂本金確認表,該確認表將作為返還集資款的依據。
三、萬裕公司在建項目、已開發未出售項目及萬裕公司與其他公司共同投資開發項目均為涉案資產,除政府工作組按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處置。凡有擅自處置涉案資產涉嫌犯罪的,司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將專戶保管,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四、萬裕非法集資專案組設在南陽市七一路方圓快捷酒店。
在萬裕資金調配中心、毅華公司參與集資人、業務員到218房間登記、接受訊(詢)問;聯系電話:61658818。
在家騰公司、家騰分公司參與集資人、業務員到217房間登記、接受訊(詢)問;聯系電話:61658817。
在鑫陽公司參與集資人、業務員到215房間登記、接受訊(詢)問;聯系電話:61658815。
在瑞通公司參與集資人、業務員到212房間登記、接受訊(詢)問;聯系電話:61658812。
咨詢接待地點設在207房間。
五、萬裕專案工作組將依法嚴格公正辦理案件。在案件正常辦理過程中業務員及集資參與人要不造謠、不傳謠,不得違法聚集、越級上訪,擾亂單位秩序、社會秩序。對嚴重擾亂單位秩序、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予以打擊。
南陽市公安局萬裕非法集資案專案組
2016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