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 勇 通訊員王晶雅 楊 亮)把收到的10多萬元房租轉移給妻子,把100多萬元股權轉讓給女兒,陳某這樣做,就是不想還錢。昨天,記者獲悉,西峽縣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1年8月,陳某因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王某借款49.8萬元,后遲遲沒能按時付息還款,2012年8月陳某某自愿為其提供擔保,并在借條上簽名確認,最終兩人也一直沒有還款。2013年8月王某將兩人起訴至法院,經西峽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陳某、陳某某與王某約定了分批還款期限,但兩人還是不還錢。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兩次向兩人送達執行通知書。為了逃避執行,陳某某于2015年5月將收到的17萬元房租轉移給其妻子,2015年6月將其所在公司的33%股權以165萬元轉讓到女兒名下,使執行裁定書始終無法執行。今年6月,西峽縣檢察院以陳某某犯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明知自己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義務,且在法院執行階段被明確告知不得轉移相關財產的前提下,仍然無視法律,悄然轉移財產,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來源:南陽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