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報業傳媒集團 (全媒體記者王淼 通訊員王晶雅 楊亮)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確定義務的情況下,擅自將其名下財產變賣、轉移,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近日,西峽縣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陳某設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1年8月,陳某偉因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王某借款49.8萬元,后遲遲沒能按時付息還款。2012年8月陳某設自愿為其提供擔保,并在借條上簽名確認,最終兩人也一直沒有還款。2013年8月王某將兩人起訴至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陳某偉、陳某設與王某約定了分批還款期限,但最終兩人并未按約定時限履行還款義務。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兩次向兩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陳某設于2015年3月向王某履行五萬元還款后拒不履行余下部分的還款義務。為了逃避執行,陳某設用盡手段轉移財產致使執行裁定書始終無法執行。
今年6月,西峽縣檢察院以陳某設犯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設明知自己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義務,且在法院執行階段被明確告知不得轉移相關財產的前提下,仍然無視法律,悄然轉移財產,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陳某設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南陽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