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到的商品實際與包裝或顯示不一致情況時有發生,在維權時候一定要注意收集商家欺詐或產品瑕疵的證據,否則起訴后可能達不到三倍或者十倍賠償的最佳效果。
2015年6月28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某移動手機廣場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OPPO手機、小蘋果M7手機各1部,兩部手機的成交價共計4200元,其中小蘋果手機1701元,OPPO手機2499元,原告給被告支付首付款1200元,后被告收到第三方捷信公司支付的購機款3000元。原告購買小蘋果M7手機時獲贈品藍牙耳機1副、充電器一個。2015年7月20日,原告發現購買的小蘋果M7手機實際的機身內存為16G,運行內存為2G,沒有達到手機顯示的機身內存32G,運行內存3G,要求被告退貨,雙方協商未果,引起本案訴訟。另經現場查驗,被告某移動手機廣場現場銷售的小蘋果M7手機的機身顯示內存為16G, 運行內存為2G。
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小蘋果M7手機顯示的機身內存32G,運行內存3G,與該款手機的實際機身內存16G,運行內存2G不一致,明顯不符合質量要求,故被告要求退還購機款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購買的小蘋果M7手機的實際成交價問題,因被告提交了其與OPPO手機經銷商所簽訂的價格協議,且原告在法庭原審程序調查中稱OPPO手機支付了2499元,故認定原告購買小蘋果M7手機的實際成交價為1701元。
原告所提交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所售小蘋果M7手機存在虛假宣傳,有欺詐行為,其請求被告賠償其5997元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被告辯稱自己銷售的小蘋果M7手機系合格產品,不應當退貨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故其辯解理不予采納。法院遂判決判決:被告某移動手機廣場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王某購機款1701元。(杜明 張延波 程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