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報業傳媒集團 全媒體記者 王朝榮 牛凌云
利用職權便利,把應退還給整鎮政府的土地補償款62.4萬元予以私分。日前,由唐河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的一起村民小組干部私分征地補償款的案件審結,法院以貪污罪依法分別判處侯某、侯某甲有期徒刑4年、3年6個月,并各處罰金20萬元。
2012年5月,唐河縣蒼臺鎮政府與某公司簽訂濱河社區項目合同,占用蒼臺鎮某村九組土地78畝,用于濱河社區項目建設。蒼臺鎮政府考察后,決定按照每畝3萬元對所占土地村組進行補償,其中,每畝2.2萬元撥付給村民,另外每畝8000元的征地補償款,是委托村組代表鎮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用于征地協調,補償款如果有剩余,應該退還給鎮政府。
經檢察機關查明,2012年6月,某村九組組長侯某從鎮政府領取了本組共計234萬元的補償款。之后,侯某與本組會計侯某甲將171.6萬元對準該組村民發放,剩下的62.4萬元存入了銀行。2013年6月28日,征地工作結束,結余62.4萬元補償款。侯某與侯某甲認為,兩人工作辛苦,應該慰問自己一下,遂將62.4萬元取出,各分獲31.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侯某、侯某甲身為村民組組長、會計,在協助政府部門從事土地征收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共同私分補償款62.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依據相關法規,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南都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