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把我手銬打開,我有錢就不還,你們也拘留不了幾天!我當過兵,當過公務員,拘留所就在我們地盤上,我是擔保人,這不算個什么事,我就這態度,給我戴手銬,我光榮!我平時工作太忙,正好去看守所歇兩天!” 在臥龍法院執行局辦公室,“官賴”張某囂張的說道。
2013年1月初,下崗失業人員劉某為實現其再就業,在南陽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申請擔保貸款。經審查,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同意為其貸款提供擔保。2013年2月,劉某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南陽市分行簽訂了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劉某向郵政銀行借款5000元,年利率9.15%,期限兩年。同時,張某與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簽訂了反擔保協議,約定反擔保范圍包括借款人本金、利息、罰息等。另約定,張某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若借款到期劉某未還,張某于次日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期限屆滿后,劉某未及時償還借款,張某也未按反擔保協議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南陽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南陽市分行支付了借款本息。遂后,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行使追償權,將張某訴至法院。2015年10月,臥龍區法院判決張某償還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現金人民幣52170.05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向張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后,張某未如期申報財產情況,更未履行還款義務,成了名副其實的“官賴”。之后,執行法官又對張某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及其他財產情況進行查詢,但是均未查詢到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無奈,執行法官只能按照相關規定,準備將張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考慮到張某是國家公職人員,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會對其工作和生活產生負面影響,執行法官找到張某,向其發出“最后通牒”,若再不履行法院判決,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甚至采取強制措施。張某仍置之不理,執行法官遂將張某帶回臥龍法院,路途中,張某欲跳車窗而逃,被眼疾手快的執行干警抓住戴上了手銬。
執行法官按照執行預案,決定對張某實施司法拘留措施,這就出現了文中開頭的一幕。執行法官告訴張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不單是司法拘留問題,還要視情況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迫于強大的執行壓力,張某主動與家人聯系,履行了6萬元執行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解決執行難的道路上,臥龍法院將進一步加大對身為公職人員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消除社會上長期以來存在的公職人員地位特殊、法院不能公平對待的錯誤認識,以確保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尊嚴。(房松玉 丁清凌 馬星)











